诊所的法学教育难点与对策

诊所的法学教育难点与对策

 

2000年,在美国福特基金的资助下,我国的七所大学首次开展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从而拉开了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发展的序幕。至此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发展已有十余年,这期间诊所法律教育经历了从开始的鲜为人知,到如今的耳熟能详;从引入阶段到初步发展再到成熟发展的过程。   “可以说诊所法律教育是新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国外先进教学模式与中国法律教育实际有机结合的成功尝试,必将对中国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产生重要的影响。”[1]   1诊所法律教育引进的积极作用   1.1诊所法律教育革新我国的法学教育理念,推进法学教学的改革诊所法律教育的引进冲击了我国的传统的法律教育理念,它不仅重视理论教学,更注重法律实践教育,所以更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由过去的“要我学”,变成了“我要学”。这种以学生为主,教学互动、互补的教学方法,给原本的填鸭式的教学带来了生机。“这种教育方法的理念能适合现代的法学教育的需求,培养出社会需要的法律人。这种理念实际上就冲击着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的理念,促使其发生变革,推进法学教育方法革新,推广现代法学教育方法,给法学教育带来新的面貌。”[2]   1.2提升学生的综合性能力   诊所法律教育为学生提供了一个身临其境的教学环境,锻炼了他们随机应变和处理不同种类问题和不同当事人的能力,这就训练了询问、解答以及归纳总结问题的能力,同时还让他们学会了制订工作计划,科学的分析问题并提出对策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将理论与法律实践有效的结合,不仅加深了原有理论知识,还学到了书本中没有的实践知识。   1.3有助于弥补传统的教学的不足,提升教学质量   法律诊所的课程以训练学生的司法实务、律师职业训练为基本内容,这是我们传统的法学教育中所欠缺的,使培养出的学生更能满足社会的需要。正如有学者说道:“我们的高等院校既要培养高层次的法学理论研究者、法学家,也要训练出能解决实际问题,熟练掌握诉讼技巧,有职业道德的法律从业人员。在我看来,或许后者的需求更加迫切。”[3]因此,只有采用与此相适应的教学方法才能有助于提升教学质量,满足社会的需求。“诊所法律教育的方法恰恰能体现这种实践性的要求和方法,是一种能够帮助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的方法”。[2]   2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实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诊所教育在我国发展的十余年中在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2.1诊所教师不足以支撑诊所法律教育   诊所教育中,不仅要求教师制订各种的课程计划,而且得保证能参与学生关于案件情况的讨论,这需要指导教师的极大的热情和投入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因此教师不仅需要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还需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对诊所教师来讲,他们不仅要完成诊所的教学任务,而且还承担着繁重的传统的理论教学的任务,同时有很多教师来自于各高等院校的研究生,他们虽然有较高的理论,但普遍缺乏实践经验。所以,无论是在教师的人数上还是在精力和实践上,这种资源的匮乏已经制约诊所教育的普遍开展。   2.2诊所资金不足   诊所法律教育是种实践性很强的法学教育模式,除了需要指导教师付出相当的精力外,还需要充足的资金来源。   因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除了需要教室之外,还需要具体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需要聘请管理人员运作整个诊所行政事务,所以诊所法律教育成本比传统法律教育的成本要高得多。从目前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院校的实际情况来看,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即诊所的经费不足。这势必会影响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所以需要从根本上解决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经费问题。   2.3诊所的案源不足   诊所教育往往是针对真实的当事人来开展,以锻炼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性能力,为以后走入工作岗位奠定基础。但是尽管诊所提供的是无偿的法律服务,但由于学生没有执业的经验,所以有些当事人由于不信任学生的能力,所以不愿将案件委托给学生来办理,这样学生就不能在真实的案件中学习法律和执业的技巧。   2.4学生案件的身份受阻   我国的《诉讼法》和《律师法》均赋予了律师办案时的诉讼权力和地位。而学生在案件时尽管也是像律师一样尽可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但是由于学生的身份使其在案件时所享有的权力受阻,并不能像律师一样能到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这样就不利于诊所案件的开展。   3解决措施   3.1吸收更多优秀人员加入诊所教师的队伍   在国外的法学院,诊所教师是一个专门的群体,有自己独立的机构和组织,在法学院中的地位和角色也是独立的,他们从事着与其他教师完全不同的教学工作。而我国目前从事诊所工作的教师往往也是承担传统教学任务的教师。   就国内开展诊所课程院校来看,其指导教师数量匮乏,很多从事传统教学工作的教师实践经验缺乏,所以一方面需要培训那些就有扎实理论教师的实践经验来扩充诊所教师的队伍,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吸收社会上有资质的人员加入诊所教师的队伍,比如聘请律师或者退休法官作为诊所的兼职教师。他们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助于实践方面的快速训练。“日本的早稻田大学的难民诊所为了实现教学中理论与实践指导的并重,其教师队伍的设置都是由法律学者和法律职业者共同组成,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4]   3.2开拓资金来源的渠道  #p#分页标题#e# 诊所经费的大量消耗已影响诊所教育的顺利开展,所以应拓宽资金来源的渠道。   一是学校尽可能地给予更多的扶持,拿出相应的经费以保证基本的教育经费需求;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认同诊所的作用,在增加案源的同时,可以接受来自于社会各方面的捐赠;三是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取得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资金支持;四是可以允许诊所的指导教师办理收费案件,来增加诊所的收入。   3.3采用多种形式扩充案源   如前所述,许多人由于不信任学生的能力,所以不愿将案件托付给学生,因此首先应当采取各种措施提高人们对诊所的认可度,比如通过电台等媒体多角度地进行宣传;其次,可以和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借助法律援助中心的影响和案源来增加诊所案件的数量;再次,可以和有关部门联合建立实践教学基地,使诊所教学逐步地获得社会的认可,从而使办理案件的数量增加;最后,对于指导教师所的案件可以拿到诊所完成,从而使学生能更多的接触真实的案例。   3.4赋予诊所学生具有“准律师”资格   诊所法律教育和传统的法律教育最大的不同点在于诊所学生要办理真实的案例,但是学生在办理真实的案件时所享有的权利远不及律师所享有的权利。在这方面,美国为了支持诊所教育的发展,关于学生律师在法律上有完善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因此,鉴于法律诊所的特殊性、诊所学生身份的特殊性以及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应赋予诊所学生“准律师”的身份,使其拥有和律师相同的权利,在真正从事法律职业前就充分地参与法律实践,从而锻炼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使学生掌握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