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对地方性金融组织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对地方性金融组织的影响

作者:李占伟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

一、延边州农村金融机构现状

截至2011年末,延边州辖内有2家农村商业银行(延边农村商业银行、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5家县级联社(敦化、珲春、汪清、和龙、安图农联社)和1家改制金融机构(延河农信社)。营业网点223个,在册员工3,251名。资产总额331.8亿元,其中:各项贷款164亿元。负债总额317.7亿元,其中:各项存款280.8亿元。股本金16.6亿元。2009年以来延边州农村金融机构各项指标向好发展,资产总额连续两年增幅在20%以上。延边农村合作银行成功改制成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九台农商行控股成立长白山农商行,延边农商行控股敦化、珲春联社、延河金融机构,票据资金兑付到位等一系列改革扶持措施,使得延边农村金融机构所有者权益实现135%的增幅,净利润由-0.2亿元到2011年1.9亿元。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测算数据分析

1.存款结构

延边州农村金融机构储蓄存款客户98%集中在0-10万元区间,额度占比0-10万元区间47%。其他区间较为平均,在10-15%之间,50万以上客户金额占比15%。单位存款0-10万元区间客户量占75%,金额却仅占4%,而占9%的50万以上区间客户,金额占比达到90%。单位存款以50万以上大客户为主。

2.存款转移后相关数据变化

以受保护存款额度外的存款全部转移为假设(2011年末数据)。当存款保险限额为10万元时,会有185.6亿元存款转移,占各项存款的66%;贷款随之减少94.8亿元,占各项贷款的58%;存贷款的变化带动利息收支支出发生变化,利润由转移前的2亿元,变为-2.1亿元。资本充足率平均下降2个百分点,不良率会因机构不同呈现出较大差异。当存款保险限额为20万元时,会有158.7亿元存款转移,占各项存款的57%;贷款随之减少74.6亿元,占各项贷款的45%;利润变为-1.1亿元。资本充足率波动在1%左右,不良率增长在1-20个百分点,机构差异同于10万限额。当存款保险限额为30万元时,会有140亿元存款转移,占各项存款的50%;贷款随之减少60.8亿元,占各项贷款的37%;利润变为-0.4亿元。不良率增长2-6个百分点,但延河社仍然增长20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波动在1个百分点以内。当存款保险限额为50万元时,会有115亿元存款转移,占各项存款的41%;贷款随之减少42.2亿元,占各项贷款的26%;利润由2亿元变为0.38亿元;资本充足率与不良率的变动都在1个百分点内。

3.保费与利润

如果仅依据受保护存款部分缴纳保费,则按照0.01%的保费费率,延边农信社的利润会减少177万元;0.03%费率,利润减少530万元;0.1%的费率利润减少1762万元。但如果按照全部存款测算0.01%费率利润下降278万元;0.03%费率利润下降834万元,0.1%的费率利润下降2780万元。

(二)调查问卷分析

受调查的各家法人机构均觉得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非常必要,50%的机构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出台会引发存款大规模转移;37%机构认为会对金融机构有较大冲击,63%认为会有冲击但不会很大;50%认为会对金融稳定形成较大冲击;37%选择强制性投保,其他选择自愿投保;37%认为受保护存款范围为全部存款,50%认为应是储蓄存款+单位存款,仅1家机构认为只保护储蓄存款;50%认为应全额保险;37%认为应保30万,50%认为应保50万元,1家认为保20万;75%认为最高限额控制在50万元,25%认为100万元;所有机构都选择事前保险;费率制度选择集中在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制;收取保费指标依据选择资产25%、机构25%、资本充足率50%;保费基数选择集中在受保护存款;制度职能集中在风险最小化型。

(三)影响预测分析

1.客观数据分析

如果按照现有假定条件(受保护存款外全部转移)依据测算数据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将对农村金融机构形成非常大的冲击。存款大幅转移、利润下降急速、资本充足率与不良率均会出现大幅恶化,农村金融机构无一幸免。存款保险限额要定在50万以上才能实现正利润,保费费率增加金融机构经营成本。从存款结构来看,数据显示:储蓄存款98%客户为0-10万,10-20万、20-30万各占1%,如果从客户数覆盖情况来看,限额定在10万元会覆盖大部分存款客户。从金额来看20万限额会覆盖67%,30万限额会覆盖72%存款。单位存款压力较大,50万以上客户资金占到90%,即使将限额定在50万元,才只能覆盖10%的存款。

2.主观预测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不会造成大量存款流失,不会对金融稳定造成大的冲击。实施存款保险度可能会对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造成一些影响,但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的存款及贷款方面的影响不会很大。这是因为一方面目前的存、贷款存量本就基于没有存款保险制度覆盖的情况下,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更多地会体现在对存款人利益更好地保护上,相比以往没有制度保障,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更多地是正面的积极的影响,存款人的存款意愿更多地会向存款意愿增加方面发展。另一方面,即使存款人出于存款余额超过保护限额考虑转移存款,但就整个银行业来讲,存款保护限额是国内统一的,只要存款人还有存款意愿这部分存款流失的可能性不大。第三,在国内其他投资市场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由于没有更好地投资机会,加之国内存款人存款意愿普遍较高,绝大部分未保护存款也只会在各个银行之间流动,对整个区域的金融稳定不会造成太大影响。第四,存款保险制度根本是防范风险,目前延边农村金融机构向好发展,经营成效显著,市场占有率高、服务与管理水平客户认可,如果没有极端事件发生,存款转移可能性不大。

存款保险制度对农商行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保费支出对利润指标的影响上。由于存款保险制度造成存贷款剧烈变动的可能性较小,存款保险制度对农商行的影响将主要集中在保费支出增加对农商行利润影响上来。可能引发公款私存。由于单位存款集中在大额存款(50万以上),如果存款保险保护限额不区分储蓄存款与单位存款,则有可能引发客户用公款私存规避风险。可能引发道德风险。一是农村金融机构可能会因额外的保费支出而更有冲动去做高收益项目,同时降低对资金运行状况的管理。二是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会认为自己的存款已经受到保护,而会选择那些隐性存款利率较高,但经营风险亦较高的金融机构,而这些金融机构也希望通过“高收益”来吸引存款。长此以往将使得存款不断向高风险金融机构聚集,并造成金融机构经营成本的居高不下,难以积累资金改善风险状况。三是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后会产生存款人利益已由存款保险机构负责,与自身关系不大的不负责任的想法,从而忽视风险管理,进而酿成信贷风险。对制度理解不当或宣传误导,可能出现短期存款大转移。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即向社会发出一个强烈的信号——政府将不再为银行的破产承担任何责任,尽管交由另外一个机构负责问题赔偿,但短期内大部分社会公众肯定更信任以往政府对银行的隐形担保,极可能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初期,发生大量存款由农村金融机构向大型银行搬家的情况,加之大型商业银行的营销、宣传,客户有可能会认为农村金融机构存在风险,或者担心国家不为农村金融机构风险买单了,而对其产生信任危机,进而产生信用危机。#p#分页标题#e#

三、相关建议

(一)选择好政策出台时机

目前,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初见成效,改革进程尚未完全结束,资本充足率等核心指标不够稳定,个别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占比仍较高。如果再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存款保险费,将会进一步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影响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存款保险制度根本上是利于金融机构健康发展,但建议选好政策出台时机。

(二)做好政策出台前的正面宣传解释工作

存款保险制度涉及到千家万户和所有金融机构,既关系到金融系统的稳健发展,又影响金融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稳定。因此应着力做好政策出台前的调研、试点和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全社会正确理解存款保险制度。否则,解读不当引起储户恐慌、存款大搬家,发生短期存款转移、贷款下降,则有可能影响农村金融机构等金融机构正常经营,造成支付困难甚至挤兑。

(三)存款保险制度宜采取“分步走”方式

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社会公众对其了解与认识还不够深入,而且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金融界、社会公众的影响与冲击是巨大的。为防范储户恐慌、存款搬家、大量资金流向投资市场等负面情况的出现,建议实行“分步走”的方式。一是参与机构“分步走”。制度建立之初,可先强制大型银行加入,待社会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逐步认可与接受后,再将中小金融机构纳入制度执行范畴。二是“保险赔偿额度”分步走。可先定为“全额赔付”,待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增幅渐趋稳定、储蓄存款总量平稳增长、中小金融机构经营稳健性明显提高等条件与时机成熟后,再根据国外经验实行限额偿付的原则。

(四)存款保险制度模式设计建议

1.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和权限。前期可由人民银行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代为管理,待制度成熟后可分离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进行专项管理,以增强存款保险机构的独立性,提高运作效率。成立的存款保险公司不能与金融机构有任何的利益输送。该机构负责存款保险基金的征收、赔付和运用,对投保金融机构缴纳的保费和损失情况进行检查,并参加问题金融机构的退出、破产清算工作。

2.实行强制性加入的方式。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存款保险计划,机构类型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而且,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加入之前还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如:资本充足性、流动性达标等。存款保险采取两套体系。其一,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区域性城市商业银行等大型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体系;其二,适用于农村金融机构等中小型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体系。两个存款保险体系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并且执行差别化的费率、保险额度等。

3.受保护存款类型。强制性存款保险致力于保障中小储户的基本利益,受到保险的存款类型应该包括: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企业存款、农业存款,不应包括信托存款、同业存款、外汇存款、离岸存款以及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对于单位存款应进一步细化,因为单位存款较为复杂,既有国有成分,又有企业成分,还有个人成分。不应将一个单位客户等同于储蓄账户对待。

4.保险赔偿额度。存款保险制度的政策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存款人权益,维护地区金融稳定,保险限额的确定也应适应这一原则。建议通过采集各地区单一存款人有关存款数据,加权计算各额度内存款人数量分布,按照使90%左右的存款人得到全额保险保护的基本原则确定保护限额,使存款保险制度真正发挥维护大多数存款人切身利益,更好地维护金融稳定运行的政策作用。也可参考国际经验,制度成熟后应实行限额偿付的原则,限额的确定应该遵循充分保护绝大多数中小存款人利益这一基本原则,可根据以下三方面进行考虑,一是可根据存款账户结构进行分析,以高比例(一般为98%左右)存款账户余额为最高赔偿额度;二是可根据居民收入水平乘以一定系数确定;三是可根据人均GDP水平乘以一定系数确定。

5.保险费费率的确定。参考美日经验,应根据保险费基数和费率确定保险费,保险基数为被保险机构所有的受保护存款,实行与风险挂钩的差别保险费率,对高风险机构实行高费率,低风险机构实行低费率,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并起到辅助监管的作用。同时,为充分考虑中小农村金融机构的负担和目前在支农支牧等方面的重要地位,所实行的差别费率计算方式中,除了考虑中小金融机构的各项风险指标外,还应根据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影响研究中小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支农、支牧、支持弱势群体等信贷政策的具体程度,适度降低费率。

6.基金组成。存款保险基金应主要来源于投保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但在前期可由人民银行投入一定数量的初始资金作为基础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