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中小学生的体育保险探讨

基于中小学生的体育保险探讨

一、体育活动风险难以避免

体育活动不同于文化课教学,学生有受伤的风险,常见的损伤有骨折、脱臼、韧带断裂、肌肉拉伤、肌肉擦伤。其风险源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学校管理方面,如安检教育力度不够、场地设备陈旧等;(2)体育教师方面,如教师不作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安全保护措施不够、教学组织不科学、超出大纲要求、讲解示范不够等;(3)学生自身方面,如学生技能不足、不守课堂纪律、学生特异体质、第三者同学过失、保健知识医乏、不按要求学练、睡眠饮食间接导致等;(4)其他方面,如其他单位或个人过失、活动本身的危险、体育教材竞技化、自然界不可抗力等[1]。为了应对这些潜在的风险,学校只能尽全力防范于未然。比如培养安全意识,增强学生体质,减少伤害事故;完善硬件设施,建立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促进教法研究,合理安排负荷,防治运动损伤;建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应急处理制度等[2]。然而,体育活动自身的规律决定伤害难以避免。比如足球、篮球等项目不可避免的要身体对抗接触;单杠、双杠、吊环、鞍马、平衡木等体操的评分标准本身就与惊险程度相衔接,再加上学生生性好动的心理个性及身体某些组织的特殊解剖位置,如:膝、踝、掌趾关节的生理特点使之极易发生各种运动伤害。因此可以说,运动损伤是体育的天然副产品,学生也正是在损伤中增强体质、磨练意志、增加经验、成熟技艺的。所以我们应该正视体育活动的风险,而不是因噎废食停止体育活动。

二、引入中小学生体育险的必要性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人类生活中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或然风险。对于或然风险,保险是全世界普遍的应对方法,也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的最佳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明确了保险的定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国人的保险意识有所增强。目前中小学生普遍参加的保险有学生平安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农合险,有的家长还给学生买了其他的商业保险。另外学校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大多数学校都购买了校方责任险。然而这些保险都不足以保障体育活动的风险,无法解除学生及学校参加体育活动的后顾之忧。以学生平安险为例,学平险的内容包括意外和疾病身故、意外伤害费用报销、疾病和意外住院报销。但是其免责条款身为苛刻,其明确规定,意外伤害责任不包括被保险人从事探险活动、攀登运动、武术比赛及摔跤、足球、体操等高风险和高对抗性运动等。我们应特别留意“高风险、高对抗性运动等”这一概括定规定,往往成为保险公司推诿责任的霸王条款。此外,如果学生因运动而伤残,需要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假肢的费用,还有学生体检、疗养、康复、治疗费用也不在理赔范围,而上述免责条款恰恰与体育活动的风险相冲突。再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农合险为例,该险种只对住院费用报销,而中小学生体育活动中出现的伤害有许多不需要住院治疗。虽然现实中许多人为了获得赔付而小病住院,浪费医疗资源。但学生时间宝贵的很,没必要的住院耽误了学生的学业。最后再谈一下学校责任险,学校责任保险是指“在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教育活动中,因为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赔偿中,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赔偿责任,通过学校投保,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的一种保险制度”。也就是说学校责任险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只有在因校方过错而导致学生受伤的情况下才赔付。而体育活动中,许多伤害都是在正常的、合理的,对抗中发生的,如足球、篮球项目中,摔倒、磕碰在所难免,很难说是哪一方的过错导致伤害的发生,所以学生也无法从学校责任险中获得救济。还需要强调一个很让人担忧的问题,目前学生们所参加的保险都不包含精神损害的赔偿,这确实是当前险种的缺憾。

所以,为弥补上述险种的缺憾和不足,有必要开发、设计一种全新的中小学生体育险,以弥补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从而化解学校、家长和学生的压力。我们可以借鉴一下体育保险比较成熟的国家的经验。例如日本有“学校灾害互助支付制度”,该保险的对象是高中以下的各类学校中的儿童和学生,根据不同情况收缴一定的保险金。该制度支付保险金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学生的伤害事故一定是在“学校管理下”的事故。这种保险一年只需交纳几百日元,一旦在体育活动中受伤或者造成后遗症甚至死亡,就可以得到医疗补贴及上千万日元的赔付金,这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学生参加学校体育活动的后顾之忧[3]。

三、中小学生体育险的设计和开发

有风险才有保险,有市场和利润才有保险公司的跟进。保险企业竞争力与生命力的源泉在于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推陈出新,适时开发新的保险险种,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同时实现自身的盈利[4]。中小学体育险的设计与开发应该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达到双赢的目的:(1)补救其他险种的不足,为中小学生体育活动风险提供保障;(2)满足保险公司盈利的需求。因此,我们粗线条的勾勒出该险种的蓝图:中小学生体育险的投保人可以是学生家长或校方,他们需要保险公司确保中小学生在参加体育活动时受到的一切轻重损伤,都能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对应的救济。该救济可以是住院费用,也可以是门诊的费用;既包括学生康复、疗养的后续费用,也应包括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假肢的费用。既包括肉体上可见的赔偿,也应包括适当的精神赔偿等。理赔手续应该进一步简化,做到及时、尽快赔付。最后一点,保费应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围内。

而保险公司一方当然也有自己的利益诉求,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肯定要追求利润最大化。保险企业要经过市场调研,收集收据,做出风险评估,从而对该险种的前景做出预判。保险业开发一种新的险种首先要考虑,应有大多数单位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但无大多数投保人遭受实际损失。由于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才有对未来生活不安定的忧虑,才有可能产生投保的动机。同时,保险经营的科学依据是概率论与大数法则,因有大多数同类人投保,才可以以大数优势预知未来损失的程度,这样既可以科学厘定费率,又可以将损失由众多危险单位分摊[5]。通过前期的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保险公司才能确定保险费率、预计保费收人、成本及利润、投资收益率等。当然,保险公司也需认真考虑该险种市场化的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等。

目前有必要参加中小学生体育险的学生,应当是那些喜欢,并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以“是否喜欢并经常参加体育活动为题”做粗略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喜欢并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占到学生总数的1/3左右。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所做“2007年中国青少年人口详数”调查研究显示,小学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数为10564万人,初中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数为5736.19万人,高中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数为4527.49万人。全国中小学生总人数约2.08亿。1/3的学生也达到近7000万人,即便将农村贫困地区的学生排除在外,也仍是个相当可观的数字,说明保险公司有规模相当可观的消费者群体。再从学生体育活动受伤的概率来分析,也就是保险业所关注的风险评估,表面看来因体育活动受伤的风险很大,实际上体育活动中最常见的伤病是皮肤擦伤、扭伤、肌肉拉伤等,涂点碘伏、红花油之类短暂休息几天就能自愈。真正大的伤病如骨折、韧带断裂,甚至伤残的概率很低,毕竟中小学体育活动与竞技体育有着根本不同。所以,学生因体育活动受伤的概率要小于中学生意外伤害险的概率,并且意外伤害的风险已经包含了体育活动受伤的风险。

接下来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保险费率和保费来源。鉴于上述数据和我国居民收入水平,中小学生体育险的保险费率以不高于学生意外伤害险费率为宜。关于保费的来源,我们应该认识到中小学体育不仅仅是学生们自娱自乐的活动,还担负着祖国下一代整体身体素质提高的重任。同时,做为竞技体育金字塔的的基石,中小学体育还肩负着我们体育强国的重任,承载着民族复兴的大国情节,也就是说中小学体育理所当然的具有有公益的性质。所以为了不增加学生的负担,保费的来源可以采取政府财政补贴与自费筹措相结合的手段,比如家长和政府补贴各占1/2,具体的比例可以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另行斟酌。另外,全世界通行的做法是,对于高风险、低利润的行业,政府有必要在税收方面予以减免,所以可以考虑对该险种的税收给予政策扶植。除了财政的支持外,我们还可以从社会多方面筹措资金弥补缺口,例如大家熟知的“中华全国体育基金”,虽然该基金主要用于专业运动员方面,受益人为中国现役和退役运动员,其专项基金也用于运动员文化学习、医疗与伤病救助、再就业培训、后备人才培养以及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等方面。但是随着专业体育走向市场化,省下的部分资金完全可以拿来补充中小学体育险的资金缺口。另外我们可以鼓励设立各种民间体育基金,部分支持中小学体育险,对捐助个人和企业给予表彰和财税方面的优惠政策,2011年万达集团5亿元巨资赞助中国足球就是个很好的例证。另外随着体育市场化的深入,足、篮、排、乒乓球、羽毛球等,深受大家喜爱的项目职业化、市场化效果很好,单项体育协会也从职业化、市场化中受益匪浅,积累了不少资金,中国足协、篮协等早已从需要国家拨款的清水衙门变成能自我造血的盈余部门。以中国足协为例,仅从中超联赛中的盈利每年就达5000万元。这些单项体育协会的资金完全可以用于扶植中小学体育险,开展体育活动,如2009年4月,为响应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的通知》,中国足协就自筹资金为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支付全额保险。再关注一下体育,“体彩”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体彩从无到有并逐步壮大盈利颇多,分出一部分资金支持中小学体育险完全有可能。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预判到中小学生体育活动险应该是一种很有市场前景和盈利空间的险种。但作为新生事物,还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通常新险种开发和设计完毕,不宜立即全面推广,而是在某一地区进行试销,以便了解市场的潜在需要,据此作出相应决策,我们可以将中小学体育险走先试点再推广的路子,力争稳妥的普及该险种。

总之,“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学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及补偿制度,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学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保险制度,将学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国家、社会、学校、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共同承担伤害事故的经济负担”[2]。如此体育教师不会因学生在体育伤害事故而受到家长、学校及社会的压力及不公平待遇。学校也不必因为事故纠纷而被迫“圈养”学生。家长也不用担心孩子受伤或伤及他人而禁止孩子参加体育活动。

本文作者:张光辉 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