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经济理念创建思考

当代经济理念创建思考

本文作者:陈龙杰 赵智锋 单位: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博士生

一、“经济伦理”范畴的一般规定

在关于“经济伦理”的研究中,国内外学者就如何定义“经济伦理”并没有达成一致。[1]从词源上看,无论是中国古代思想家还是西方古代思想家都认为“经济”是一种与伦理共生的文化现象,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本身就具有伦理的意义和特征,亦即“经济”本身就是一种伦理性的活动。这种意义上的经济与伦理具有高度的共属一体性,使我们不能在一个明确的界限下来区分何谓“经济”何谓“伦理”,因此词源意义上的“经济伦理”不具备进行单独研究的存在属性。

(一)行为意义上的“经济”范畴的涵义

人类为获得资源和维护既得资源而自觉进行的经济行为是由主体需要驱使的,外在表现为他们与行为对象之间有形无形的报酬的交换。[2]在这个语境下,“经济”就是一种行为,或者说是一种实践活动,是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之间以物质利益为核心的物质性交往活动和行为,它的目的在于追求个体行为主体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和类整体主体的特定价值目标的实现。其中行为主体包括“微观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的集合,和“宏观主体”或“整体主体”,即代表一定微观主体共同利益的“共同体”如政府。这个意义上的“经济”范畴包含三个方面的涵义:一是指宏观和微观主体获取外在于主体的自然资源的活动,这是经济主体以外在的自然为对象获取经济利益的经济行为。在这个行为过程中,当下的行为主体需要面对的是两个对象,即自然客体和将生存于这个自然的未来主体;二是指发生于微观行为主体之间的一种以求利冲动为基础,以获取物质利益为目的,以货币和物质为媒介的交换过程。这是一个以实现个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行为过程;三是指宏观主体的一种建立在交换和部分无偿占有基础上的,以实现特定经济目标如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促进行为主体福利水平的不断提高等为目的的行为过程。在这个行为过程中,宏观主体并非完全以实现自己在经济学意义上的利益最大化为行为目标。

(二)现代经济伦理范畴的界定

从一般意义上说“,伦理”是个体行为主体的一种交往规则和关于交往目的的价值认定,是宏观主体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以理性和意义为核心的实践精神,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情境下的为交往者共同认定和遵守的规则和信念。[3]因而可以将现代“经济伦理”定义为在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中行为主体在特定情境下所共同认定和遵守的道德规则和价值信念。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现代经济伦理的一般属性:一是在微观经济活动领域,经济伦理就是经济行为主体在将他人作为经济行为对象时应具有的道德良知,也就是在经济行为中行为主体应该恪守的道德规范,即经济伦理的合工具性;二是当下的经济行为主体将自然作为行为对象时应遵从的自然的“法定”规则,以及考虑不同代际间的经济主体对经济资源公平享用的道德原则,即经济伦理的合规律性;三是在更为宏观的层面上,经济伦理体现着经济活动的终极目的或价值理性,也就是经济行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终极目的所应该具有的道德价值,即经济伦理的合目的性。对“经济伦理”概念的任何厘定都不应该偏离这个原初的意蕴。从经济伦理概念的规定可知,经济伦理是对经济行为的一种道德约束和价值规范,只有当建立在交换基础上的经济行为成为社会经济的普遍行为和经济关系时,伦理的规范和约束作用才成为可能和必要。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得以发展之前,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不可能出现普遍性的经济交换关系,因而也就不可能出现立足于经济的普遍交换关系而生成的现代经济伦理。因此严格说来,现代意义的经济伦理是与资本主义经济相伴而生的。

二、现代经济伦理的历史性发生

作为规范行为主体经济行为的现代经济伦理本身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这使得简单追溯整个人类经济行为或关系的历史演变,以便确立经济伦理的历史性发生成为必要。

(一)在原始社会和阶级社会的早期阶段,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经济伦理

原始的以生存为目的的获取生存资料的行为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行为,因而也就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经济伦理。在原始的非文明状态下,人只是一个单一的非人文的存在,既非经济人也非道德人,既不具备工具性也不可能存在现代意义上的伦理目的性。因此,一方面,他们能够享受一种没有被文明所拘束的自由———在这种“非自觉的理性”自由中,人的所有行为和活动的最高价值就在于生存和延续;另一方面,他们还不能进行工具和目的意义上的道德自觉,而是在自发中遵循着我们所想要自觉的道德良知,诸如公平、公正、均等、诚信等。在阶级社会的早期即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随着财产私有权的确立,人类把自己严格地分成两个在经济关系上互相依存而又对立的阶级。作为对立的经济主体,“生产者阶级”与“占有者阶级”之间的经济关系建立在非“交换”的基础上。在这种要么“生产”要么“占有”的单一向度的生产和分配关系中,物质供给的生产者失却了目的性,占有者阶级失去的是人作为工具性存在的价值。因此,在这种经济关系中,本然就不存在经济人或者道德人;人在应然状态下自觉的价值确定的是单一的或者目的性或者工具性的存在。故而在这种单一向度的经济关系中也就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经济伦理赖以发生的根据。

(二)现代经济伦理的发生

现代经济伦理是因应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所造成的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分裂、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隔离而发生的。随着人类控制和征服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人们开始在与以往不同的生产方式中构建新的经济理想和经济秩序。在这个过程中,旧有的占有者阶级和生产者阶级的某些人在新秩序下变成了新的占有者阶级———资产阶级,这个新的占有者建立了大规模的工业、城市以及商业活动,并把几乎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卷入到以逐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中。参与经济活动的每个人都追求经济行为的“个人利益最大化”,即所谓的“经济理性”。而在资本主义经济“理性”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存在于交换过程中的经济行为对公平的缺失,使经济生活几乎完全丧失了自律性,造成了城市与农村二元经济困境、财富的快速积聚集中和贫富分化的不断加剧,进而使得经济生活中的行为个体道德伦理和作为类整体的行为主体道德理性的丧失,人的经济属性成为他本应有的道德属性的悖逆。正如阿诺德•汤因比在《历史研究》中所说的,现代西方的工业化经济制度和“民主”政治体制造成了人的思想的“工业化”,人们发觉将自然资源开发和转化成“制成品”本身是一种有价值的行为,“而这一过程所引起的任何后果对人类的价值反而无所谓了”。[4]也就是说,人们为经济发展所支付的劳动本身和作为对经济发展成果的劳动产品的占有都“异化”为与人分离和对立的异己力量。而异化劳动导致“人的类本质———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的精神的、类的能力———变成人的异己的本质,变成维持他的个人生存的手段。异化劳动使人自己的身体,以及在他之外的自然界,他的精神本质,他的人的本质同人相异化”。[5]正是这种异化,分裂了人的经济属性和道德属性,隔离了人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才促使人们开始关注并构建经济发展中经济行为主体间的伦理关系,以规范经济行为个体在经济理性发展中应遵循的道德原则,恢复作为类整体的人在文明体系中应有的道德理性。#p#分页标题#e#

三、现代经济伦理的建构

如上所述,经济伦理源起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人对其目的和道德缺失的内省,以求为自己的经济行为树立超越工具价值的人性目标。但就现代经济社会内部而言,由于其发展水平处于一个不断上升的过程,这就使得人们对经济行为的观察以及由此形成的新的伦理洞见也是一个动态连续性的过程,也就是说,现代经济伦理一经产生就处于连续性的构建之中。由于内容所限,本文不能从纵向上来追溯现代经济伦理的历史建构过程,而是力图从横截面上来简述笔者对如何建构现代经济伦理的几点意见。

(一)公平地维护所有微观主体生而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在现代经济伦理的构建中,代表微观主体共同利益的“宏观主体”应公平地维护所有微观主体生而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市场经济制度正是由于割裂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效率”与“公平”而造成了经济现实中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分裂,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伦理所关注的正是为市场经济制度所忽略的“公平”,在于提升人们对“公平”的价值认知和道德实践,因此经济伦理的实质内容和核心理念就是要妥善处理资源利用的效率性和财富分享的公平性之间的关系。公平在经济意义与伦理意义上的差别在于:前者更强调经济活动过程的公正性,它并不抹杀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的获利冲动和求利目的,并强调这种公平是建立在经济社会可承载的效率牺牲的基础上,这种意义上的公平性具有工具性的指向;而伦理意义上的公平则突显的是经济行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的均等性和作为结果的财富分配的平均性,它指向人的应然目的性,即经济活动的价值理性在于促成经济社会所创造的财富应为所有经济行为主体共同分享。也就是说,伦理意义上的公平首先体现的是现代经济社会对行为主体的道德度量,以及作为价值主体的人对道德理性的追求,因此它也就成为构建现代经济伦理的实质内容和核心理念。这就明确地要求宏观行为主体在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分配经济社会财富的过程中,应首先确立这样的伦理价值观: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不仅在于增加经济财富的总量,其首要的也是终极的价值和目的更在于公平地维护所有微观主体生而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二)构建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合理有效的经济伦理制度

作为实践理性,经济伦理已经内含着外化为行为的要求,即经济伦理应具备对现实经济行为的道德约束和价值指向的现实效力。经济运行的过程是一个无限重复的博弈过程,经济主体对是否遵守伦理规则的策略选择,与其他经济主体恪守这个伦理规则的情况是紧密相关的。在这个过程中,只有把建立在伦理规则基础上的经济伦理制度作为所有行为主体相互交往中共同遵守的规则,经济活动才可能无限重复。[6]因此,要使经济伦理实现持久的现实效力,就必须构建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合理有效的经济伦理制度,把经济运行中经济行为主体应恪守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原则结构化,形成具有一定强制性的制度化的安排,使伦理规范呈现法制化的强制性趋势,[7]并使之从一种观念形态转化为信念形态,变成经济行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规范,因而能规范和惩罚可能出现的各种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因此,在现代经济伦理的构建过程中,宏观行为主体就应将构建规范、合理、科学和有效的经济伦理制度作为规范经济秩序最主要的任务之一。

(三)公正守信应作为微观行为主体基本的价值取向和伦理规范

经济伦理要实现它对经济关系的秩序性和经济行为的伦理性的规导和约束,在其建构过程中必须首先实现它对微观行为主体的道德约束作用。正如我们不断强调的,经济伦理在微观层面上是经济行为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展现出的精神特质、行为方式和行为特征所体现的道德规范,其内在基质体现为经济行为主体对公平的道德坚守。因此,经济行为过程的公平性是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经济行为过程的公平性即经济行为是公开、可观察和可监督的;经济行为的结果即所提供的产品在交换过程中是等价的;行为主体是在合规范和合秩序的前提下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的。经济秩序对经济行为公平性的这种内在规范外在表现为行为主体在其经济行为中对公正守信的品格的坚持,因此,在构建经济伦理的过程中公正守信在微观层面应成为基本的价值取向和伦理规范。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必然导致建立在生产资料和产品的私有权基础上的交换日益频繁,为保证交换价值的对等性,其过程应该是公开、公正、可观察和可监督的,因此它必须以经济行为主体间的信用为前提。因为,作为交换的“商品首先是某个把自己的劳动体现在这一商品中的人的对象性;是他自己的、他本身生产的、为他人的对象存在”。[8]只有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交换过程才能减少经济活动及其运行过程的扭曲,从而提高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为经济社会带来更多的产品,而这又恰为经济社会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价值意义上的公平提供了必需的物质基础。交换过程对公平的这一本质要求,正是经济伦理最深刻的根据之一,体现了经济伦理作为经济社会的一种协调手段与宗教和法律一样所具有的工具性意义。

(四)倡导和树立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道德理念

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自然不是与人无关的自在存在,它既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对象,又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产物,自然在本体论意义上为文明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真实和终极的物质与能量。人类所有的包括生理的、社会的、精神的需要都是在人以自然为对象的实践活动及其产物中得以形成和满足,人类所有的包括认识能力、实践能力、审美能力等等也同样是在这种实践活动及其产物中得以形成、发展和体现。在人类的社会发展史上,人与自然形成了辩证统一的关系,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生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9]但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人在求利目的的催动下无视人与自然的这种依存关系,盲目地毫无节制地开发自然资源,欣然把自己变成了物质偶像的奴隶。然而在由人的经济和自然构成的交互作用的系统中,当人的经济行为从其应在的质点发生偏离,而自然依然保持原有的相对静止状态时,这个原本自决的系统的各局部的和谐就会丧失,并最终导致我们生存于其中的这个自决系统的崩溃。因此人类社会经济和文明的成长必须与感性存在着的自然取得某种平衡,这是自然赋予作为自然存在物的人在其发展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律条。所以在现代经济伦理的构建中,必须倡导和树立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道德理念。一方面维持我们所生存于其中的自然和人类这个共生系统的稳定和持久,提高我们的生存质量;另一方面要考虑在经济发展的远景目标下实现不同代际间的经济主体在资源享有和经济福祉上的公平性。#p#分页标题#e#

(五)现代经济伦理的构建既要反映人类普遍的文化追求,也应体现民族文化传统

作为形而上的价值理性,经济伦理在本质上是特定的经济行为主体在特定情境中应恪守的道德规范和道德理性。这种主体和情境的特定性就要求在经济伦理的构建中既要反映与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体现人类的价值追求,又必然要反映和体现由特定主体构成的特定民族的文化传统。首先,经济是整体社会系统得以不断发展的真正基础和根本原因,经济行为所提供的物质财富为社会的整体发展提供了真实和终极的潜在能力,经济行为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总是在一种“自然状态”下吸收着社会系统其他构成要素包括社会文化所具有的精神意志,并表现出明显可见的创造力。同时,人类的经济行为区别于动物的生存行为的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它是一个非“自然律”的行为,这种非“自然律”的特征正是经济行为主体严格克制“天然的情欲”———即享乐主义的“自然人”的冲动[4](217)———而突显出的“人”的文化的属性,也就是说,经济伦理作为人类经济行为非“自然律”特征的外在表现而具有文化的属性,因而具有文化的一般特征。其次,文化的创造和发展总是对某种先验环境所赋予的合理内核的展开和延续,不同的先验环境所蕴含的合理内核有着可能明显的差异,从而处于不同先验环境下的不同群体所创造和承继着的文化就会展开和延续不同的内在意境和外延特征;而处于同一先验环境下的先后不同的群体,其发展文化的努力总是建立在对原有合理内核继承的基础之上。

文化的意义在于它为人的社会活动和行为提供合乎某种先验理性的解释,并把人的社会行为引导至一个能为不断发展着的文明所容纳的方向上去。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经济伦理解释为“为经济活动过程提供解释系统,帮助经济主体对付谋利困境的一种努力”,而这种努力总是承继着由处于不同先验环境中的不同人的群体所构成的特定民族的文化传统,因为“传统在保障文化生命力方面是不可缺少的,它使之记忆连贯,告诉人们先人们是如何处理同样的生存困境的”。[10]在人类文明体系中作为目的性而存在的经济伦理,是特定社会对经济行为主体提出的针对经济活动的道德要求,是为维护经济存在应该具有的秩序的一种规范性存在,反映着这个社会对经济行为和经济存在的普遍理性,体现了人们超越于经济目的的伦理追求。这种普遍理性体现在经济现实中就是在经济社会可承载的效率牺牲的范围内,把经济行为个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的相对均等和作为结果的财富分配的相对平均作为整体经济发展的期望目标;使经济发展在促成物质财富不断增长的同时,促成社会经济关系超越经济关系自身的局限性而达致一种功利目的与伦理价值目的的和谐一致,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