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角度分析税收的无偿性

多角度分析税收的无偿性

一、从理论上分析

税收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基于这一点共识,各学派站在各自的研究立场上所得到了不同的税收定义。马克思主义学说给出的定义如下: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定的对象和标准,非惩罚地参与社会剩余产品价值分配的一种方式。而公共经济学中有一个“税收价格”的概念,认为税收是个人为支付由政府通过集体筹资所提供的商品与劳务的价格。而法律上的税概念是指,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主体的纳税者(公民),以自己的给付是用于宪法规定的其享有各项权利为前提,并在此范围内为,依照遵从宪法制定的税法为依据,承担的物质性给付义务。

这三种定义各有侧重,而传统的税收“三性”就是基于马克思主义一家学说得出的,不能说不对,但其全面性也不能不说有待商榷。无争议地,税收的内涵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来把握:一是,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由于它不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因此是一种超经济的分配关系;二是,国家征税的依据的是公共权力,而不是财产所有权;三是,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显然,税收“三性”——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体现了内涵一和二,却没有体现出内涵三。税收作为一种超经济的分配关系,所以具有无偿性;因为具有无偿性所以只能依据公共权力征收,必须是强制的,也就必然要求这种强制征收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如果随意征收必然引发社会公众的不满。税收的无偿性要求税收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同时,税收的强制性与固定性又为税收的无偿性提供了保证。但并不是说强制性与固定性就为无偿性提供了全面的合理因素,毕竟强制性是强调税收的义务性,即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而与义务相伴相生的另一方面就是权利,公民是依法纳税的义务主体,同时也是权利主体,体现在税收的性质上就是有偿性,也就是内涵三,即国家取得了税款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国家强制地从公民手中取得税收收入,在一个民主法制的社会,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国家以一种有偿的交换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即国家以其取得的税收收入履行职能,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由此我们发现,传统的税收“三性”并没有完整地涵盖税收的内涵。税收作为一种分配方式反应的是社会物质财富在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取得的部分是国家凭借公共权力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占有,所以,税收作为一种财政收入方式具有强制性、固定性,这是国家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另一方面,从税收的目的以及税收最终去向来看,税收是有偿的,这是税收存在的必要条件。这样,强制性体现了公民的义务,有偿性体现了公民的权利,固定性则体现了税收内在对稳定性的要求。因此,从理论上讲,以有偿性代替无偿性更能完整地体现税收的内涵,也更加符合现代税收的形式特征。

二、从现实中分析

2000年以来,我国的GDP持续增长,已经由2000年的98000.5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403260.0亿元,年增长速度保持在10%左右,这被看作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奇迹。与此同时我国的财政收入也持续快速增长,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自2001年来始终保持在15%以上,近两年来甚至突破了20%,比GDP的增长速度还要高十多个百分点。在基数GDP愈加庞大的基础上,财政收入的比重越来越高,可以想见其增长之迅速。再加上大量预算外收入,政府可支配收入占GDP的比重就更高。那么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是不是越高越好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和个人的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同时也容易滋生腐败,然而在我国财政收入增速的攀比之风却愈演愈烈。

在财政收入增长如此迅猛的情况下,财政支出又是如何变动的呢?统计数据显示,从2000年至今的正常年份,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总是高于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只有在2008年爆发金融危机之后的两年特殊时期,国家为维持经济增长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财政支出,才使得财政支出的增速大于财政收入,经济恢复之后,财政支出相对又有所萎缩。在这些支出中减去庞大的行政管理费用等支出后,真正“用之于民”的部分就更少了。对2007年到2010年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科学技术、社会保障事业、文体与传媒、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住房保障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公共事业的支出的数据进行整理发现发现,国家用于这些公共事业的各项支出的绝对数额每年都在增长,但各项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却保持稳定,教育支出在总支出中的比重自2007年以来始终保持在14%,科学技术支出保持在4%,社保和就业支出保持在10%—11%,医疗卫生保持在5%,这无疑是与我国的财政政策一脉相承的。

那么人民在这种缺乏制度性约束的财政收支体系中受益几何呢?由于以上所列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主要公共事业在财政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是稳定的,因此就得出其增长速度与财政总支出的增长速度一致的结论,也就是说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在正常年份都是高于用于公共事业的各项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的。因此可以说公民在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中享受到的福利,是低于其支付的对价即所缴纳的款收的。

诚然,由于财政收入宽裕,公民享受到的公共产品和社会福利也增长,但不得不说这种体系对于企业和个人的权益是有损害的。社会福利水平得不到提高,政府的服务职能就有待加强,税收的“用之于民”就有待真正落实,而这正是税收“有偿性”的内在要求。从这一点来看,我们不能片面地宣传税收的无偿性,这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建设服务型政府,以及实现从国强到民富的转变无疑是背道而驰的。从另一个角度看,我国目前尚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税收征纳、监管体制,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还不够强,在这种背景下就更加应该强调税收的有偿性,这同时也是在强调政府的服务职能,这样才能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明确其为纳税人服务的职责,也使纳税人明确其作为国家与社会主人的地位,强化其主人翁意识,这样不仅有助于政府的廉政建设,也有助于整个税收环境的建设。

国家发展到今天我们应该强调法治、民主、平等的观念,应该专注于一种开放的文化的建设,以增强社会活力。传统的税收三性在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上更加强调了国家的主导地位,但是惟有人民自觉地形成了先进的观念,我们的社会才能进入良性运行的轨道。所以,我认为在税收宣传上也不能只强调税收的无偿性,突出其有偿性更能弱化民众税收排斥的心理,更符合时代的潮流。

在今天我们看待税收的有偿性与无偿性之争,更应该着眼于现实,与时俱进,无论是从理论的角度还是从现实的角度都说明有偿性相较于无偿性更加符合税收发展的实际。因此,在税务实践中要厚“有偿”薄“无偿”。

本文作者:张翠 单位:南京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