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与金融生态的关联

农村金融与金融生态的关联

作者:牛耕 单位:信阳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区域金融中心是区域金融产业和金融资源高度集聚的地方,通过金融中心资金融通和资本运作,实现资源在该区域的优化配置,并促进金融中心所在城市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繁荣,形成相关产业的扩张和交易的集聚,提升城市和地区竞争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金融中心带来的诸多利益,各地政府竞争成为区域金融中心也就在所难免。截至2011年,国内有26个以上城市以建立金融中心为城市发展的战略目标,掀起了一股“金融中心热”。然而什么是区域金融中心,其建设需具备什么条件?在没有厘清这些问题之前,便盲目地争抢区域金融中心地位并进行盲目建设,无疑是不经济也是不明智的。

一、农村金融生态的理论内涵

金融生态这一概念是由周小川(2004)提出,周小川把金融生态与金融生态环境相等同,因为,他认为“金融生态”是一个比喻,它指的主要不是金融机构的内部运作,而是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也就是金融运行的一些基础件。徐诺金(2005)认为金融生态是指“各种金融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及内部金融组织相互之间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张鹏、姜玉东(2005)认为金融生态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要素之间及其与外部制度环境之间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

二、农村民间金融的概念

(一)基本概念

广义的农村民间金融指的是农村领域中的非公有制性质的全部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总和。狭义的农村民间金融指的是农村领域中未登记注册或尚未纳入中央银行监管范畴之内的金融组织和金融形式的总和。在当前中国的转型时期和二元经济明显的阶段,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界定采用狭义解释更为合适,也就是说农村民间金融形式以剔除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宜。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建的合作性质的农村金融组织,具有自发性,国际上有将其划入民间金融的惯例。但中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政府的直接干预下,已逐步从民办机构蜕化成为国家银行的附属机构(陈元,1994),实际上是商业银行在农村的分支机构,已经成为正规金融或者说是政府金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组织形式

(1)农村合作基金会。从性质上看,农村合作基金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它是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其兴起于1983年一些乡村为有效地管理和用活集体积累资金,清理整顿集体财产,将集体资金由村或乡管理,并有偿使用而设立基金会。(2)合会。合会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是各种金融会的通称,通常在亲情、乡情等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上带有合作、互助性质,其在国外较现代的名字是“轮转基金”,在国内包括以下一些会“:标会”,又称“写会”。(3)民间自由借贷。民间借贷是指民间个人之间、个人与经济组织之间以货币形态(也有少量的实物形态)授受信用的行为,是一种直接的借贷活动。民间借贷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尤为盛行。民间借贷可以分为友情借贷(无息借贷)、灰色借贷(中等利息借贷)和黑色借贷(高利贷)。(4)集资。民间集资是指集体或个人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将资金集中起来,联合兴办各种企业,这是为了组织生产而快速集中社会闲散资金的一种有效的直接融资方式。

三、农村民间金融与农村金融生态的关系

民间金融是金融生态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民间金融与农村金融生态的关系是相互的、辩证的。一方面,农村民间金融总是依赖一定的环境而生存和发展,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构成农村民间金融的服务对象和活动空间,它决定着农村民间金融的生存条件、健康状况、运行方式和发展方向。不同的环境会创造出不同的金融生态主体结构及其行为特征,这就像不同的自然环境中会存在不同的生物形态及其生物特性一样。另一方面,农村民间金融也不是消极被动的适应环境,它能在积极主动地通过调整自身而适应环境的同时,也直接和间接地作用环境,使环境更加适合自身的需要。

四、规范民间金融、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的对策

(一)政府管理农村民间金融的政策建议

1.放松民间金融组织市场准入的限制,规范民间金融活动。自改革以来,民间金融缺乏规范的组织形式,导致资金大量在体外循环又无法有效监管,存在巨大风险,不受政策鼓励和保护,且屡遭禁止和取缔。但仍然“禁”而不止,生生不息,主要是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现行金融体制提供的金融供给不相适应所致。因此,国家应该放松民间金融组织进入市场的限制,加强市场竞争,提高金融效率。解除市场准入方面的制度性障碍,允许民间资本在金融服务业领域享受国民待遇,为其提供一种规范、开放的政策环境与制度安排,使得民间金融获得稳定、明确的制度预期。也就是说,实现金融业的对内开放。对于民间金融来说,如果它符合一定的条件、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政府原则上就应该按照固定的程序模式,颁发经营许可证,允许它开业,而不是像现在一样存在制度歧视。同样,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也非常重要。但是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实现要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要受到一定的制度约束,否则,这种市场行为又可能因无序引发金融震荡。

2.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目前体制内金融制度实行低利率管制,这与民间金融的灵活性是相矛盾的,在金融压制的背景下,民间金融市场的利率与政府管制下的银行利率相差悬殊,要使利率能充分反映市场对资金的供求关系,就要求政府尽快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2004年10月29日,国务院批准调整存贷款基准利率,同时放松了对金融机构的利率管制,这是利率市场化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今后,我们还要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步伐,要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自主定价权,提高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和信贷风险的补偿能力,实行存款浮动利率,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允许存款利率上浮,建立新的市场竞争体系。

3.对民间金融进行分类监管。政府金融监管是通过立法和管理条例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资金价格以及分支机构设置等方面实施限制。金融监管对金融体系的有效运作非常必要。而民间金融作为一类金融制度安排,和其他金融制度安排一样需要金融监管,否则可能会因民间金融的负效应、信息不对称,而引发市场失灵,进而给参与金融交易的双方带来一定的损失,并威胁到整个金融体系的有效运作和安全稳定。#p#分页标题#e#

(二)加强农村民间金融的自身建设

1.明晰产权,保障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权益。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产权的明确界定和有效保护是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的首要条件。完整的产权制度是在严格界定产权的权和利的同时,防止成本外化,使由“权”和“利”而来的“责”和“本”在产权范畴之中。中国还是一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金融产权,其他产权主体对金融的介入缺少基本法律规定和保护。中国金融产权制度的不足,扭曲了金融主体的行为,非公有制的金融主体发育不健全,民间金融绝大多数仍处于灰色状态。民间金融的产权改革,既要明确民间机构投资者的所有权以及由此派生的支配权和监督权等,使投资者从法律上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东,能按照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原则建立评估体系,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审计稽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2.确立正确的市场定位。市场定位要根据客户需求、目标市场上的竞争者产品所处的位置和企业自身条件,创造具有一定的特色产品,塑造并树立独特的市场形象,以求在目标顾客群中形成一种特殊偏爱。因此,市场定位的实质是要想办法找出本企业产品与其竞争对手产品之间的差异,这些差异应是消费者所需要的且对他们来说是重要而又较少或没有得到满足的,并使这些差异有效到达消费者。基于国有大型金融机构撤离农村,中小企业及广大农户资金及相关金融服务无法得到满足的市场分析,民间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定位于中小企业及广大农户。因为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而言,民间金融机构规模较小、实力较弱,很难与前者在大型企业市场进行竞争。另外,民间金融机构基于血缘、地缘等优势发展起来的,能有效克服借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极大地降低信息收集成本,减少经营管理费用,提高了收益。又由于各地区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异,人们对金融需求的水平与层次也不同。民间金融受资源和资金的限制,很难满足所有消费者的需要,而只能选择满足某一部分消费者的需求———中小企业及广大农户的金融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