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作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探究

协作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探究

作者:侯惠英 单位:大连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一、问题的提出

自银监会农村地区银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以来?1,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我国陆续诞生。所谓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即为银监会批准成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小型(微型)金融组织。这些新设立的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刚刚得以初步发展,但到2009年6月末,全国仍有2945个乡镇没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全国有708个乡镇没有金融服务,占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总数的24%[1]。到2011年6月末,全国已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615家,其中369家设在中西部省份,2011年6月份银监会召开的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工作推进会议上,提出深入推进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力争年内再减少500个机构空白乡镇,提升农村金融服务均等化水平。显然,金融机构的不足是难以胜任支持“三农”经济的。当前,新型金融机构虽然陆续落户于农村,但由于它们规模小、应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的内部控制能力弱,无论从它们收益的取得和自身发展都受到了制约。从信用风险看,农村存量贷款质量差,到2009年初涉农贷款不良率仍高达7.4%,2010年末,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不良率为11.53%?2。在客观上使许多涉农金融机构对于涉农贷款“望而怯步”。然而,相对于农村旺盛的且无法满足的资金需求,中国目前已具备足够的资金供给能力,况且在组织机构层面上城市金融体系比较完善。在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方式上,如何借助于大中型银行在资金、管理经验、风险控制手段等方面的资源,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灵活、低成本和接近农村经济等优势,通过与其发展协作型金融,达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化解风险、共享资源,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协作型金融组织发展的实践基础与理论内涵

(一)协作型金融的实践基础早期的实践中,小额金融可以等同于小额信贷,但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开始多样化,小额金融机构提供的不仅仅是信贷,还有其他更为广泛的服务,这也为小额信贷机构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这一点可从两方面展开分析。国际上,早期的实践中,小额金融机构大都是非营利机构,由非政府组织或政府发起设立,以促进落后群体的发展为其主要目的。但是,小额金融往往是一种救济方法,以非市场化的运行模式,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反而制约了小额金融机构生存与成长。然而,孟加拉乡村银行(也称格莱珉银行),却以非政府商业性组织,创建了解决贫困农户融资难的小额贷款方式,发展近三十年以来在该国取得了成功,并且被推广到到50多个国家和地区,莱珉银行在信用风险成本的管理上,创立的多种风险缓释手段,尤其是动态激励个人信贷技术和引入新的担保、质押机制[2],对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使贫困问题得到了极大改善,小额金融所涵盖的对象,也开始逐步从传统的贫困人口扩展到那些已脱离贫困的群体,以及小规模企业。进入21世纪,日本实施的区域紧密型金融发展规划更加引人注目,其主要特征:一是强调政府系金融机构或大型银行与地方金融合作;二是区域紧密型金融协作模式的实施要求与金融机构自身的条件相符。至2006年为止,仅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就已广泛地与地方金融(银行)实施了多种金融配合措施,在日本经济低迷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3]。国内方面,我国从1999年下半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农民的信贷需求状况和供给特点,了一系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制度和政策指导文件,在农村信用社推行农户小额贷款,目前,全国农村小额贷款覆盖面已达32%,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改善,也促进了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2006年政府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政策提出:“对于符合条件的”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组织,允许其按照银监会政策要求,改建为村镇银行。另一方面,我国于2007年3月开始在农村金融较为落后的湖北、四川、甘肃等六省进行新型金融机构创办试点,3月1日和9日,由南充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和出资人的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惠民贷款公司以及由吉林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首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我国诞生。2007年10月12日又扩大到31个省市区。外资银行、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纷纷加入到创办农村金融机构的队伍,例如,由汇丰银行于2007年12月建立的第一家汇丰村镇银行,并创建了公司+农户融资模式?3,2009年6月末,全国已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从机构类型看,有100家村镇银行、7家贷款公司和11家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多种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但作为一个农业人口众多,农村经济亟待发展的大国来讲,还远远满足不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天然的弱质性,如:资金、技术和人才等都迫切需要大型银行的协作,才能得以快速发展。

(二)协作型金融的理论内涵协作型金融的理论基础源于关系型金融,或紧密型金融。众多学者对关系型金融的内涵进行了研究?4,虽然在关系型金融概念的认识上存在分歧,但在其内涵研究上的共识是:第一,关系型融资并不限于贷款领域,应涉及包括对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风险投资业务、企业经营重建和证券化融资等多样化金融业务,同时还涉及对地方经济、产业、融资项目的投资、情报交流和企业策划支援等有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活动,并且,协作型金融的方式因金融服务对象不同是灵活非固定的。第二,重在有金融协作关系者的多方参与。国外的研究主要体现在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联系上,认为多是正规金融机构主动寻找非正规金融机构作为合作伙伴。国内的研究对于关系型融资是对大型银行与小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联系机制上有了进一步相关的探讨,并对小型金融机构与大型商业银行的联系机制提出了模式的选择和促进措施[4],在将关系型融资的理念引入农村金融领域时,则提出农户、农村金融机构、非正式放款人以及农户之间的金融运行机制[5]。并且,金融交易者往来持续时间的长短是衡量融资关系深厚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第三,专有信息的生产与使用贯穿于关系型融资的全过程。这点是通过信息个共享方式,从而达到金融效率的提高。实际上,现实中的大银行要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由于远离农村客户,风险较大;而作为农村新型机构的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信用组织虽然实力较差,但由于身处农村基层,具有较好地把握农村生产和经营信息的相对优势,所以,在国家提倡和鼓励大银行支持三农的大环境下,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应充分利用大型银行的资源优势,通过双方的协作和优势互补,进而取得互利双赢的结果。#p#分页标题#e#

三、协作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动因

(一)协作性金融面里的外部环境与困境从目前新型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困境看,一是广大农村地区对新型机构了解不够,与国有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社相比,网点少,缺乏集聚效应,农村居民认可的程度不高。缺乏对大多数居民的吸引力。尤其存款业务缓慢,不利于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二是农业信贷风险高,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6],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能力差,使得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的初期成本高、利润低,加之其经营模式与信用社无太大差别,在缺乏金融创新的情况下,支持农村经济和自身发展受到了影响。第三是外部环境需要充实,新型农村机构的生存环境不完善,客观上需要政策层面支持,尤其需要大中型机构的协同促进,降低经营风险,才会有效地促进其迅速发展。

(二)新型金融机构自身条件不足与业务发展上的受限在当前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发展和实践中,与其他金融机构比较,农村新型金融机构资本额度低,抗风险能力较弱,其中农村资金互助社资本额最低(在行政村设立的,最低资本不低于10万元)。即使提倡投资者追加资本金注入,一方面投资者资金来源有限,另一方面缺乏根本上的长远设计;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熟悉农村经济金融业务的人才缺乏[7];与大型银行相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存款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尤其是村镇银行,由于不能在跨县(市)吸收存款,使其资金来源受制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使资金来源受到限制。上述种种业务限制大部分是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完善。因此,新型金融机构要谋求发展,需要与大银行协调合作开展金融服务。可以充分利用小型金融机构经营机制灵活,与农村经营活动基层组织的联系紧密,能及时地掌管第一手信息的优势,与大银行开展协作型金融服务。例如,大型银行能够以强有力的内部审计手段和程序,在金融商品、风险管理与操作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力协作,有利于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建立稳健的经营体系,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和客户服务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农村协作型金融发展的基础与条件

(一)政策性支持面的基础当前,国家推出的一系列农村金融政策有利于新型协作金融制度的开展与实施。我国早在2006年银监会就了银行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并提出: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2009年以来,政府首先始着手农村金融的空白工作,要求和促进大型银行将新增网点设在空白的乡镇、村庄。其次是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调整了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进入2010年,政府(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三年内消灭金融服务空白乡镇;着重强调了资金投入、机构新设、政策扶持、产品创新等方面的内容。从2004年以来来自国家的政策支持越来越细化并具有可操作性,在政策面的支持下,作为协作性制度重要基础的新型农村金融发起人制度已初步形成。由此可以看出,国家政策已为协作型农村金融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大中型金融机构具备的协作条件与基础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有商业银行走上了商业化道路,追求利益的冲动、国际标准的实行和到海外上市的准备使它们从农村地区收缩了战线,1998-1999年短时间内,除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被大幅度撤并之外,农业银行网点由6万家减少到4.4万家[8]。这就造成了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从业人员和信贷资源严重不足。使县以下的农村金融服务出现了真空地带。但伴随2006年新型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实施、以及在监管层的引导和市场竞争规则的作用下,大中型银行重新开始认识农村金融市场的价值,现阶段,只是在开展农村金融服务的方法手段与风险管理的拓展上步伐较慢。从大中型商业银行具备的有利条件分析:第一,大中型银行掌控着全国近三分之二的金融资源[9],大中型商业银行拥有新型金融机构无可比拟的管理优势、人才优势和网络技术优势,因此大中型商业银行通过发起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或通过各种协作形式积极参与新型金融机构的建设,对于各类金融机构的发展会产生协同效应。第二,大中型商业银行参与新型农村金融建设,一方面应该把它看做是企业的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应与区域农村经济共存共荣。同时应看到农村市场发展的巨大发展空间,通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平台,将大银行的系统优势与新型金融机构贴近农户、机制灵活的特点有机结合,从而创新出服务“三农”的组织模式,可以用相对较少的资金和人力投入,占据较大范围的农村市场。因此,大中型银行业在经营模式、风险控制、人力资源上都具备相对较高的起点,可以为新型协作金融制度的开展实施提供了发展的基础和条件。

五、推动协作型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和风险控制的具体措施

(一)以协作融资带动风险有效控制大中型银行积累了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成熟的管理经验,具备了资金投入及其管理规划和产品创新等方面的雄厚实力,在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过程中,在人才、规划和管理经验等方面可提供配套支持。实施的模式及内容有:⑴联保协作融资模式。这是建立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进行联保贷款基础上开展的融资方式。在协作型金融参与下,可充分利用新型金融机构接近农户、农村经营公司,可有效地进行贷前评估,贷后互相监督,形成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另一方面参加贷款的农户或企业将自身的存款或其他业务融入协作型金融机构处理,有利于新型机构资产负债业务更加科学合理的发展,对于形成农村金融的良性循环具有重要作用。⑵项目融资与风险控制模式。在县域经济发展中,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等项目产生大额资金需求时,可通过“批量融资”或“单项融资”开展融通资金服务。并且在大型金融机构协同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加强并有效落实风险管理的责任。

(二)以“信息共享”加强风险管理新型金融机构获取农村金融市场信息的条件必然强于大中型银行,但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普遍薄弱,尤其在风险识别和处理、数据准确性等方面人为影响因素过大,在自动化系统和标准化方法方面应用不足,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并且很难顺畅地建立科学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础还欠坚实。例如,小额贷款公司在征信环节的风险难控。对此,大型银行与新型金融机构通过携手进行风险控制,通过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可降低成本使信息成本最小化。此外,新型金融机构与大银行之间开展人员互派、大银行持股小银行及业务等,建立密切联系,有利于建立信息共享的风险管理系统。农村金融风险一是来自农业经济体本身;二是来自农村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能力,从新型金融机构业务运营看,农村金融风险主要源于经营指导思想出现偏差、内控机制不健全、员工队伍整体素质低下等原因所造成。通过信息共享,可降低这些风险因素。此外,提高农村自然人、农村企业的诚信度,可利用人民银行现有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加快构建农村信用信息平台,为金融机构信贷支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p#分页标题#e#

(三)通过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为风险控制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实质上尚未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有些新型金融机构虽然已经建立了现代公司治理架构,但是在职责划分上不够清晰,由此可能造成的角色重叠,影响到监督和执行机构各自职能的发挥,成为风险漏洞之源。为此,持股多样化可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目前,银监会有关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规定是:①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②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这种股权相对集中的做法,不利于新型机构的内部控制,易产生道德风险。所以单一机构持股持比例应降低,并积极引入民间资金参与新型机构的发展,这样一方面投资主体多样化,有利于引导民间金融步入正轨。另一方面,村镇银行等新型机构的股权多元化能促使其经营决策的规范化,特别是在信贷业务决策过程中能够实现有效的内部制约,更好地实现风险控制。

(四)通过业务协作规避流动性风险在发展协作型金融的动因中,容易看出新型金融机构是易发生流动性不足和易发生流动性风险,而且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面临流动性风险远高于普通商业银行。由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本金少以及资金来源受阻严重,而一旦贷多存少的情况出现,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性、资本充足率都会发生问题,难以继续生存和发展。所以,可以开展以下协作方式:⑴大中型银行为小银行设立协作融资制度,即可建立和开展政策性银行向新型金融机构的融资制度、发起人银行向新型金融机构的融资制度等多种资金协作方式,一方面可减少流动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同时也可把城市资金引入农村。⑵在新型机构的业务没纳入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汇款以及转账还无法办理的情况下,加大了流动性风险,可通过“内部业务制度”,使部分资金顺利进入农村融资渠道;⑶要求所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必须在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开户,通过银行(农村信用社)盯紧资本金和互助金,并设置较高门槛,监督资金的流入和流出;与地方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合作,通过允许村镇银行跨县(市)吸收存款,增加多种负债业务,以有助于保持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充裕的货币流动性并规避金融风险。

总之,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长期服务于农村,对农村生产经营组织、生产经营者、及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及风险特征等均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和拥有第一手的基层信息等优势特征,但是,在资本金实力、信息管理系统、人员素质条件及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却存在着先天性不足,而这些正是大型银行所具备的优势。因此,金融机构通过双方资源的优势互补,是一种快速发展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