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代工企业产业升级的制约因素

国际代工企业产业升级的制约因素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转型和人工成本的不断上涨,代工企业的产品利润越来越薄,因而外贸风险也越来越高,企业如何在国际代工中获得技术能力提升并创立自主品牌已成为众多代工企业面临的重大课题。近年来,虽然国内不少代工企业创立了自主品牌,如比亚迪、安踏、特步、明基和航嘉等。但由于产品缺乏竞争力、产品质量、成本控制等内部因素和金融危机、产业政策、宏观政策等外部因素导致的代工企业自创品牌失败的案例也比比皆是,如佛山市利达公司、东莞合俊公司等。因而中国本土企业应在国际代工中走出一条什么样的升级道路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二、产业升级理论研究进展   1.基于全球价值链(GVC)的产业升级理论   在全球价值链(GVC)研究的文献中,不管是国际主义流派(以Gereffi为代表)还是工业流派(以Humphrey、Schmitz等为代表)都展开了GVC的产业升级研究。Gereffi等(2005)根据主导企业(发包商)与代工企业之间市场势力的不对称程度,将全球价值链划分为五种治理模式:层级型治理、俘获型治理、关系型治理、模块型治理和市场型治理。进一步的,Brach和Kappel(2009)将产业升级分为两大类型:第一,代工企业技能的扩展,分为工艺升级和产品升级。其中工艺升级指生产流程的重组或新技术的应用,生产效率的提高而形成的竞争优势;产品升级指新产品的成功研发和生产,或比竞争者更快的对老产品进行改进,因而企业可以攀升到更高的产品生产线。第二,代工企业价值链的升级,分为功能升级和链条升级。功能升级指代工企业从原有的业务范围拓展到新的业务领域而实现企业整体技能的提升;链条升级指从一条价值链转移到另一条价值链。发展中国家最常见的治理模式是以发达国家的发包商为主导,发展中国家本土企业在链条中处于低端、被控制的俘获型治理模式。由于在俘获型治理模式中,发展中国家本土企业的产业升级完成后将与发包商直接形成市场竞争关系,因而随着生产的全球扩散和产品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包商一方面为了实现产品系统整合、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的提高,不得不帮助发展中国家企业实现工艺升级与产品升级以保证及时交货和产品质量;但另一方面,发包商通过专利池、战略隔绝、品牌强化和零售市场并购等多种手段来提高设计、研发和营销等高附加值环节的进入壁垒,阻碍发展中国家企业进行功能升级和链条升级(卓越等,2008)。因而发展中国家国际代工企业依赖于发包商被动完成产业升级的路径受到多重阻力,往往很难实现。   2.基于技术能力的产业升级理论   为弥补GVC升级理论中升级概念的界定不清和创新理论在产业升级中的应用的不足,Morrison、Pietrobelli和Rabellotti(2008)建立了基于技术能力(Technolo-gyCapability)的产业升级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代工企业参与全球价值链能够使其受益,因此GVC是发展中国家代工企业获得国际技术的有效途径。但发展中国家代工企业通过技术能力提升获得产业升级这一过程不会自动完成。纳尔逊、温特(1997)采用进化论的方法,认为技术变迁是企业有意识投资的产物。技术溢出和转移的有效性是建立在国际代工企业的能力要素可以建立的范围之内,因而基于技术能力提升的产业升级与代工企业的学习和技术努力等内生或主动因素有关。基于技术能力的产业升级理论指出了国际代工企业的升级是主动性、内生性的过程。因而这一理论可以很好的解释新兴国家产业发展、产业创新与产业升级,主要表现在:第一,该理论的研究重心在于关注技术能力形成的内生性过程,即强调国际代工企业在产业升级的主动性作用,关注全球价值链中代工企业的学习效应;第二,研究价值链内和不同价值链间的技术转移机制,即揭示了在GVC中一些国际代工企业或集群受益于全球价值链较多,而另一些国际代工企业却受益得较少的原因;第三,对创新理论和知识特征的研究可以更好的理解复杂而多变的技术转移机制,因为技术复杂度、隐性度和共享度影响全球价值链中不同治理结构中产业升级的速度、强度和方向。   由此可见全球价值链(GVC)的产业升级理论与技术能力的产业升级理论并不是对立的,它们之间有机的结合可更好的剖析国际代工企业应如何实现产业升级。具体可将两个理论的联系总结如表1。由表1可知,GVC中国际代工企业的进入壁垒及被发包商俘获程度与国际代工企业在技术能力提升的主动性行为和努力程度间;GVC不同治理结构中发包商同国际代工企业间的利益分配模式与国际代工企业的技术能力间;GVC中学习曲线效应程度、技术溢出和产业集群程度等与发包商向国际代工企业转移知识的属性间;发包商的根植性及排他性合约对国际代工企业的影响与技术能力的可获得性间都存在双向互动关系。这些因素共同影响着国际代工企业实现产业升级的可能性和速度。   三、基于产业升级的品牌阶段发展模式①   1.韩国、中国台湾代工企业升级模式   对于欧美国家企业而言,走的是一条重视基础研究和全新产品开发的自主创新道路。而东亚的韩国和中国台湾为了规避自主创新风险,降低技术开发成本,走的是一条引进、消化、吸收改进的模仿创新式的技术创新道路。如韩国和中国台湾的电子信息产业都经历了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的OEM,到20世纪80年代的ODM,然后是20世纪90年代的OBM。进入OBM阶段的企业,能够进行所有阶段的生产与创新,包括制造、新产品设计、R&D、形成自我品牌和国际销售渠道。但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韩国开始了与中国台湾不同的发展道路。虽然20世纪80年代的创新焦点是产品的设计(或称为模仿性创造),但韩国的部分领先企业已开始了对先进技术的研发活动。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三星、LG、现代等企业已经将其创新焦点指向新技术的研发。因而可将韩国模式总结为从“技术引进——模仿性创造——多样化的跨国大公司创新”模式。   在制造能力积累过程中,中国台湾企业的代工模式是一种动态学习模式。随着本土企业能力的累积,代工模式不断改变,且实现了产业差异化的自创品牌,表现为:(1)以代工为主的制造能力的积累过程。自1960年初到1980年,中国台湾代工厂商的各种技能得到了迅速提高,很多跨国公司在向外转移生产时,大多以代工订单方式取代了原先的直接投资方式;(2)专注于代工模式。中国台湾按照其资源禀赋所决定的比较优势发展自身的产业,并不断根据禀赋水平的提高进行产业升级,同时沿着产业价值链提升技术创新活动,由此能够最有效地使用资源,进入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和产业价值活动;(3)产业差异化的自创品牌之路。产业特性会影响代工企业自创品牌的可行性,中国台湾三个典型从代工生产到自创品牌企业分别为捷安特自行车、跨行代工的宝成鞋业、专注于代工升级的电子信息业,体现了产业差异化的自创品牌发展模式。因而中国台湾模式可总结为“OEM下的技术引进——技术吸收——产业差异化创新”模式。#p#分页标题#e#   2.基于产业升级的品牌阶段发展模式的提出   相比于韩国和中国台湾的国际代工企业发展过程,我国本土代工企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与外资企业相比,没有占据出口和国际外包份额的主体地位;第二,与GVC中发包商间属于俘获型治理模式,这种模式是以发包商高度监管和控制GVC为特征。对于本土企业而言,选择或更换发包商将承担巨大的成本费用;第三,本土企业大多数都是规模较小的中小型企业。依据产业升级理论和我国国际代工企业的特征,本文提出了基于产业升级的品牌阶段发展模式。这一模式的提出是在考虑国际代工企业如何在持续增长的生存前提下实现自主品牌发展,即直接以R&D或者品牌创新领先者的身份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还是继续以代工这种低成本的赶超竞争力模式。GVC和技术能力产业升级理论的联系描述了技术能力要素与GVC中的治理结构的双向关系,以及它们对产业升级的可能性和速度的影响。但对于本土国际代工企业,如果要立即实施全球品牌战略,势必与发包商形成横向竞争关系,发包商可能终止与其的外包合约。这对没有形成规模效应的本土企业来说,将面临的是独自承担投资于营销和市场渠道建设的成本和不确定性。而国际经验的实践证明,分步实施的技术引用到技术创新的国际代工企业与全球化的发包商的互动是更为成功的②。所以我国本土代工企业应在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的基础上形成规模经济,不断攀升价值链,积累形成创新的技术能力和资金投入。但要在全球化和国际化过程中保持竞争优势,企业必须拥有在全球范围内的自有品牌。因而本文提出了本土企业基于产业升级的品牌阶段发展模式③,这一模式实际上是一种混合创新的品牌模式,也是分阶段实施的产业升级模式④。具体的,这一模式是如何实现的,见图1。图1中所示的产业升级过程实质是简化了表1中共同影响国际代工企业实现产业升级的可能性和速度的关键因素。产业升级的可能性和速度会直接影响到品牌的阶段发展过程,因而产业升级的品牌发展模式应具有阶段性特征,即本土企业在实现产业升级的过程中分阶段完成自有品牌的建立。   四、影响品牌阶段发展模式的因素   从韩国和中国台湾模式的成功经验可以得出,加强对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并培养有创新能力的本土企业是唯一的出路。本文在分析基于产业升级的品牌阶段发展模式成功实施的保障之前,需要明确两个问题:第一,代工抑或自创品牌是企业内生性选择的结果,是企业代工或自创品牌后成本收益衡量后的结果。既然自主创新是本土企业长期发展的唯一出路,那么国际代工企业都有实现自主创新的愿望和主动性要求。但自主创新成功的例子却不多⑤。所以国际代工企业需要借助于外部支持来改变自主创新后的成本收益函数,从而使得本土企业能成功建立起自创品牌。基于产业升级的品牌阶段发展模式的实施保障,需要从影响该模式进程的因素进行分析。这些影响因素从全球价值链的角度主要包括发包商的异质性、GVC治理结构、GVC空间结构、不同类型价值链(GVC/NVC)以及制度安排;从技术能力的角度主要有企业技术能力要素,特别是本土企业学习和建立有效创新的技术能力。具体而言,从企业和产业层面上看,主要有以下五个因素:   (1)识别发包商的异质性。发包商异质性是指发包商的行为差异和契约差异⑥。其中行为差异会影响其与本土市场间联系程度和根植性;契约差异会影响技术引进的技术水平和本土企业对非契约活动的投资程度,从而影响本土企业的技术引进和创新投入程度。因而发包商的异质性会影响发包商与本土企业间的治理结构、技术转移程度和本土创新投入。所以对发包商异质性进行识别,可帮助本土企业选择对技术创新品牌发展更有利的策略。   (2)GVC治理结构调整和空间结构优化。GVC的治理结构决定着本土企业能否相对容易的进入全球市场和在全球市场中的收益函数。如何根据本土企业与发包商间的不同治理结构来选择进入全球市场的方式以及进行技术能力要素的安排,是本土企业能否成功获得技术转移的决定因素。企业技术能力要素的不同组合直接引导本土企业吸收GVC中技术转移的效果。本土企业在全球市场中的收益分布会影响本土企业在国际代工中的资金积累速度和程度;治理结构直接对品牌和创新的技术源和资金源产生影响。所以本土企业需要在建立市场势力的过程中不断调整与发包商的治理结构。另一方面GVC中的发包商与本土企业间的技术外溢大多集中在一些专业的产业集群中(Altenburg&Schmizt,2007)。因而本土企业需要不断优化与发包商间的空间布局结构,建立发包商与本土企业间技术外溢效应下的产业集群式发展模式。   (3)本土企业嵌入不同价值链:全球价值链(GVC)与国内价值链(NVC)的互动。在GVC中,本土企业通过向专业化发包商提供产品而获得接触新设计、新流程的机会。而且发包商往往不仅发包常规的生产活动,还可能发包技术密集型产品甚至包括R&D和设计服务。但NVC对培育本土企业的创新能力更有帮助。因为在GVC中本土企业与销售者的市场关系更为对称,因而更能设计出针对国内消费者、营销和品牌运作的产品。所以不同类型的价值链对本土企业的创新能力的获得是有差异的。本土企业需要建立GVC与NVC间良性的互动关系,既通过GVC获得新技术,又通过NVC获得创新的推动器—市场需求。这是本土企业基于产业升级的阶段发展的品牌模式实施的极为重要的保证。   (4)有效组合本土企业技术能力要素。有效组合技术能力要素是指根据知识的属性和技术能力的可获得性,选择企业的技术能力、企业的努力程度,从而表现出企业技术能力一种有效的组合状态。纳尔逊、温特(1997)认为技术变迁不是外生和自动完成的,而是需要有目的的企业活动,换句话说是需要企业从事“技术努力”的活动。这种有意图的知识和技术转移的有效性体现在他们能力要素可以达到的范围之内。因而有效的组合技术能力要素,提高技术能力要素可达到的程度是获得更高级的技术转移的前提。通过本土企业所在行业的品牌、市场结构和本土企业在GVC中的位置,有效组合技术能力要素,建立起本土企业有意图的学习和有效创新的技术能力。#p#分页标题#e#   (5)本土企业从被动性行为到主动性行为的调整。由于发展中国家国际代工企业依赖于发包商被动完成产业升级的路径往往很难实现,因而需要本土企业从被动性升级到主动性升级行为的调整。具体可实施的主动性行为主要有:第一,激励发包商技术转移措施的主动性。本土企业可以改变技术转移中的成本分配格局;改变在国内市场的技术溢出程度等措施激励发包商的技术转移。第二,加大与国内各企业的主动性合作,主要指与同行业内企业的研发合作和技术联盟;发展国内下游市场产品生产商,摆脱完全依赖于国外发包商的局面;加强国内纵向关系企业的研发和产品生产合作;发展官学研结构的合作,在实施技术创新过程中寻求技术支持以及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第三,加强自身的研发投入的主动性行为。依托政策扶持,我国本土企业通过研发人员、工程师与跨国公司的合作等方式,多渠道获得研发资金的投入,主动建立长期的研发计划。   宏观层面的影响因素,主要有:   (1)国内市场的重要性。中国经济经历30多年的高速发展使得在稳定的经济政治环境基础上建立的国内市场,不管从规模还是从多样性上都具备全球最重要的新兴市场的特征。这也是国际投资者和贸易商与国内企业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基础。国内市场不仅可以提供建立自有产品和品牌的规模经济,而且加强了与国内用户之间的联系。以内需获取高端技术的案例(如:2011年初民营企业江苏金昇以1亿欧元并购EMAG50%股权)表明中国基于内需的全球化经济体系,为中国本土企业吸收、提升和应用全球价值链中的技术转移、技术溢出并最终实现产业升级提供了一条新路径。政府和行业机构可以通过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结构调整,如进入限制、税收政策等调节发包商进入东道国市场的容量,激励发包商的技术转移程度、速度和高度。同时通过引入国际发包商间和国内同产品的竞争者,改变垄断的市场结构,激励发包商的技术转移。因而政府和我国本土企业应依据国内良好的市场环境,真正主动的应用好“市场换技术”“竞争促技术”两大策略,实现经济的结构型调整。   (2)实施技术升级和自主创新的资金。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民族精神中有一股自强不息的精神。但在全球经济中为什么没有出现有创新能力的知名品牌?其中重要的原因是缺乏自主创新的投入,且没有建立良好的机制分担自主创新的成本与风险。企业研发资金的主要来源有政府投入、企业自有资金、产学研的联盟资金等。因而各级政府应统筹预算,将资金更多投入到关系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源的建设和根据产业导向加大对企业技术升级和自主创新资金的支持。如政府通过鼓励商业银行支持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的进口,鼓励政策性银行对高新技术产品和资源类商品进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等,使企业获得技术升级和技术创新的多渠道融资便利⑦。另一方面本土企业也应着眼长远,将积累利润更多的投入到企业技术升级和自主创新上。最后,产学研的结合不仅提供了资金的援助,更重要的是实现了创新风险的分担。   (3)建立激励和监督自主创新的制度安排。Mukoyama(2003)通过构建包括模仿和创新的经济增长模型,在不能确定模仿补贴和创新补贴效应哪个更大的情况下,得出了政府实施联合的创新补贴和模仿补贴是更可取的方法。所以激励自主创新的制度安排不同,会导致本土企业发展模式的不同选择。享誉世界的企业基本都有产品自主开发能力,能完成研发、生产、销售、服务整个价值链。而大部分中国本土企业基本上是仿制或代工生产,技术上受制于人,利润最高的部分掌握在别人手中;中国的科研体系与生产体系脱节状态使得产品开发能力低下,自主品牌较少。所以我们应建立激励和监督有效的创新活动与创新成果的制度安排,政府通过宏观政策的扶持使得科研机构、企业研发部门以及国家的重大科研课题能够从事创新活动,产生更多的创新成果。这一激励和监督制度如何建立和安排,还需要进一步的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