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专业校企合作机制的优化

金融保险专业校企合作机制的优化

一、校企合作及其动力

从系统科学的角度来看,一个系统要想正常运行,就必须具备强大、稳定、持久的动力。系统运行的动力,一方面,来自于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产生的内部动力;另一方面,来自于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相互作用产生的外部动力。因此,校企合作的动力也应该包括内部动力和外部动力两个方面。

1.内部动力。校企合作的内部动力,主要是指校企合作系统内部各主体(企业、高校、学生)对促成校企合作的内部驱动力。企业促成校企合作的内部驱动力在于其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对增加企业无形资产和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需要。高校促成校企合作的内部驱动力在于实现其研发活动的社会价值,提高学校的学术水平和社会地位,另外使其培养出的学生能更好地适应企业和市场的需要,提高就业率,从而求得自身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学生是校企合作的主要受益者和最大的赢家。校企合作不仅有利于加深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更有利于提高学生自身的就业竞争力。因此,构建校企合作的内部动力机制,关键在于如何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高校、学生的利益追求,形成多方共赢的利益驱动机制。

2.外部动力。校企合作的外部动力,是指校企合作主体之外的,能对校企合作起到促进和推动作用的外部驱动力。这些外部驱动力能够诱导、唤起并最终转化为各合作主体的内部动力。校企合作的外部动力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另一个是政府。一方面,市场形势的不断变化,迫使企业不得不放弃原有的短期行为,转而注重人才的长期培养和发展,而与高校合作,联合培养人才,无疑是企业的一个最优选择;另一方面,高校也为了培养出更适合市场需要的专业人才,提高学生的就业率,而急需与企业合作。这是最容易唤起并转化为内部动力的外部因素。校企合作的另一个外部驱动力来自于政府。政府主要通过投入资金和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来激励和保障校企合作的顺利进行。由此可见,校企合作的双方主体,只有按照市场需求去发挥各自的专长,才能实现资源互补、长期合作和校企双赢,从而把校企合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民办高校金融保险专业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校企合作的动力不足

校企合作的动力不足主要表现在缺乏政府的参与和保障上,而这种外部动力的缺乏,又进而导致校企合作各主体对合作方的利益考虑得不够周到,利益得不到保障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各主体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即导致内部驱动力的减弱。院校和企业分属于不同的系统,双方各自的利益也不尽相同,因此必然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目前,作为公共管理部门的政府表面上虽然对校企合作表现出高度的重视,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地推动、参与、协调并保障校企合作。政府在宣传、立法和财政税务等多方面都未能给予校企合作积极的支持和引导;同时,在人才需求信息和产业发展趋势方面做得也不够及时。缺乏政府的积极参与和保障,使当前的校企合作过程缺乏动力、缺乏监督,合作效果有限且缺乏评估,因而合作的稳定性较差。

(二)教学机制不配套

目前,我国民办高校的教学机制仍然是传统型的,即学校的教学时间是严格遵循教学计划安排的,是统一且有序的,并没有实行真正的弹性学制和学分制。而企业可提供实训的时间是存在一定的应急性和阶段性的,学校若想让所有的学生在统一的时间到实训基地实习是很难实现的。这使我们常常难以兼顾学校教学计划的限定性和企业提供实训时间的多变性,同时也限制了企业对实训内容和实践方式灵活调整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认为自己只有提供实训的义务,而没有获得相应的帮助和收益。企业对学生进行实训反而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即便学校采取一些变通的方法来满足企业,效果也不理想,没有真正达到“双赢”的目的,致使企业不热衷于接纳学生,参与校企合作。

(三)缺乏科学的合作机制

在校企合作中,校企双方是基于各自不同的利益而寻求合作,合作的规范性、稳定性、发展的长效性均取决于双方不断寻求的利益平衡。民办高校进行校企合作的最终目标是培养应用型、职业型的专业人才,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以便适应市场需求,追求的是长期效应。而企业往往追求眼前的利益,即在校企合作中,企业往往过分注重短期效应。这种利益取向的不同,使得校企双方很难自觉地建立起一个可持续的、良性循环的合作机制。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当前无论是民办高校还是与之合作的金融保险企业,在合作机制上都不够灵活和有效。学校和企业普遍没有设立负责校企合作事务的专门机构,来管理和协调合作过程中涉及的部门分工、人员聘用与考核等各项事项,导致校企合作缺乏长期规划,合作形式过于简单,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校企合作的深层次发展。

(四)金融保险专业学生实训机会少且实训过程缺乏监督和保障

目前,我国民办院校都比较重视学生在校内和校外的实验、实训问题,校内外实验基地和实训基地也在不断地增加。然而,就金融保险专业而言,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却并不容易,一方面,金融保险行业都是与金钱打交道,较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且有些业务还会涉及商业秘密,因此企业必然不愿意让学生过多地参与其经营管理;另一方面,金融保险类业务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都较强,学生也难以在短期内入手并熟练掌握。目前,除了保险公司接纳的学生相对多一些,银行和证券公司都难以接受大批学生的顶岗实习。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困难,使得民办高校金融保险专业的学生实训机会较少。另外,从金融保险专业目前已经实施的校企合作来看,由于金融保险行业的员工有限且工作量较大,学生在企业的实训过程缺乏系统、专业的指导和监督,导致学生对实训缺乏应有的兴趣,产生懈怠情绪,实训效果也无法保证。

(五)民办高校自身的科研能力较弱

金融保险企业参与校企合作,除了要培养符合企业实际需要的人才,还希望通过产学研一体化的模式来解决企业在产品开发和技术攻关方面的困难。这些都需要参与校企合作的高校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然而,目前我国民办高校大都建校不足20年,师资方面还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外聘教师来解决的,即便是已经具备专职师资力量的民办院校,也大多是专职青年教师,很难在短期内形成一支老、中、青比例合理、互帮互带、协调发展的科研队伍。另外,当前我国民办高校的专职教师大多是从学校毕业后就直接从教的,缺乏实践过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弱。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民办高校科学研究能力的提高,导致在校企合作中,高校对企业在科研方面的帮助不大,挫伤了企业参与合作的积极性。此外,在民办高校金融保险专业的校企合作中,还存在着一些无法在短时间内解决的实际问题,如经费不足、学生职业生涯定位缺乏理性等,这些都需要民办院校、金融保险企业、政府乃至全社会的重视和帮助。

三、优化民办高校金融保险专业校企合作机制的对策

(一)加强政府的直接参与和政策引导

1.政府应该将校企合作纳入其整体规划,通过制定操作性强的专门法规,为校企合作提供根本性的制度保障,明确各合作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及权利义务,以约束各方行为、维护各自权益,加强合作的规范性。

2.由政府出面建立高校与企业联合办学的体系和章程等,并在各级教育机构中设立专门负责校企合作的部门,以加强对校企合作教育过程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3.明确政府在促进校企合作中的职责。及时地提供信息和其他中介服务,为校企合作各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提供平台;加大协调力度,减少各主体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利益纠纷,降低合作成本。

4.鼓励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高校和教师。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和信贷优惠并建立利益补偿机制,确保企业在合作中能获得预期的利益,以保护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对在校企合作中做出贡献的高校和教师给予项目扶持和物质奖励,建立稳定的、长效的校企合作动力机制,加快知识的经济转化过程,实现校企合作各主体的多方共赢。

(二)完善民办高校教学机制

民办高校以培养应用型、职业型的高技能人才为目标,因此,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应与业内人士共同调研,根据金融保险市场的实际需要,共同研究人才培养目标,进行教学计划的整合和优化,由双方共同确定师资和教材,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制定工学结合的教学模式。同时,民办高校在执行教学计划时,要有学分制和弹性教学机制作为配套,以适应企业对教学内容和实训时间的灵活需求;此外,还要进行学生成绩评价机制的改革,建立学生实习、实训效果的监督评价体系,使实践教学与基础理论教学水乳交融,并成为民办高校教学改革的一大特色。

(三)规范校企合作机制

当前民办高校的发展趋势说明,“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应该成为民办高校人才培养的主导模式,并应通过政府的直接参与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使校企合作进入制度化建设阶段。民办高校和金融保险企业分别是人才的输出者和输入者,双方均有推动校企合作的内部动力,即校企双方存在共同利益并都能通过校企合作来实现各自的利益。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对民办院校而言,没有企业的参与是不可能培养出应用型、职业型的专业人才的;同时,金融保险企业也应该认识到,只有培养出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才能真正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其长远目标和利益。在运行方面,校企双方应该相互适应,进一步明确双方在合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双方各自的权益,在运行条件发生变化时,适时地做出调整,找到双方利益范围内的平衡点,构建良性循环的双赢合作运行机制。

(四)建设金融保险业校企合作协会,助推校企深度合作

校企合作协会不是企业法人属性,而是一种民间组织,属于第三方力量,但相对于目前较为松散的校企合作方式来说,校企合作协会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平台。金融保险专业学生实习、实训机会较少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建设金融保险业校企合作协会的方式来解决。这个协会应当拥有相当数量的当地高校会员和当地企业会员,以年度为单位定期召开会议,沟通和商讨当地金融保险专业校企合作的重大事项。金融保险业校企合作协会的建设,可以把民办院校和金融保险企业有机地融合起来,从而助推专业和产业的深度合作。

(五)实行实训基地双导师制

从目前金融保险专业的校企合作来看,学生在企业的实训过程缺乏指导和监督,导致学生对实训缺乏应有的兴趣,产生懈怠情绪,实训效果也无法保证。因此,由高校和金融保险企业分别选派专员,共同建立实训基地双导师制度势在必行。实训基地双导师制度为高校和金融保险企业设立了即时交流的平台。一方面,学生在企业的实训能得到专业、系统的指导和监督,保证了实训效果;另一方面,民办高校的青年教师也可以获得深入企业锻炼的机会。在深入企业的过程中,青年教师可以把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企业亟待解决的困难总结出来,确立科研项目,利用高校便利的科研资源,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再把研究的成果直接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同时民办高校也应该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从而加快知识向经济的转化速度,实现民办高校和金融保险企业的双赢。

由此可见,民办高校金融保险专业在校企合作中,应抓住区域经济的特点,找准专业发展方向并在动态中适时调整,改革教学机制,建立实训基地双导师制度,以适应校企合作的需要,不断拓宽校企合作的范围,加大校企合作的深度,从而真正实现有效的、可持续发展的校企合作,达到高校、企业、学生甚至社会的多方共赢。

本文作者:戴丽、王朗玲 单位:黑龙江东方学院、黑龙江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