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金融体制革新分析

房地产金融体制革新分析

本文作者:张仁枫 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房地产金融体制是指在房地产开发、流通和消费过程中,通过货币流通、信用渠道和其它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筹资、融资及相关金融服务的一系列金融活动所构成的组织体系、机构组成和运行机制。[1]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艰难摸索和金融试点开始,我国房地产金融体制的形成是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而不断产生和发展的,但又严重落后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到目前,我国基本建成了一个以商业银行为主线,以其他金融机构为补充的房地产金融体制,其发展程度远未成熟,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一、我国房地产金融体制的现状与矛盾

(一)融资结构极不平衡和不合理,银行系统风险高度集中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比例的不协调、商业银行贷款的垄断不均以及信贷结构风险的增大等导致融资结构极不平衡和不合理。目前,我国房地产资金绝大部分来源于商业银行的信贷和按揭贷款,而国有控股的大型商业银行又占据主要地位,造成银行系统风险的高度集中,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房地产贷款余额占商业银行贷款余额比例较高,并有小幅上升趋势

从国家统计局的资料可以看出,2001年,我国房地产贷款余额仅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9.98%,而到了2010年,这一数字达到了18.25%。这说明,银行贷款是房地产的主要融资渠道。我国房地产业的融资结构中直接和间接来自银行贷款的比重大约占55%,超过30%~40%的国际水平。[2]如果加上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施工企业垫资中的银行贷款部分、预收款中的个人住房贷款部分,银行资金占房地产开发资金的比例更高。目前,我国房地产融资渠道还很单一,融资困难的尴尬局面一直影响着房地产金融的稳定。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房地产开发资金巨大和房地产企业自我资金积累有限的矛盾从未间断,而投资需求旺盛与融资渠道有限的矛盾也难以解决。这种极度依赖银行贷款的状况,严重影响房地产行业的长期发展,也加重了银行系统的金融风险。因此,只有通过金融创新,拓宽房地产融资渠道,调整房地产融资结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道难题。

2.房地产信贷受国家政策和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较大,年增长率波动较大

商业银行信贷一直是房地产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也是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要金融保障。纵观近10年来的信贷状况,不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还是个人住房贷款,受政府宏观政策的影响都非常明显。据国家统计局数字显示,2004年、2008年和2010年,房地产企业开发资金中银行贷款的增速都出现较大的下滑。2004年房地产企业贷款新增31584126万元,占资金来源的比例为18.40%,同比增加0.64%,比2003年41.34%的增幅下降40%以上;2008年贷款新增76056925万元,占资金来源的比例为19.20%,同比增加8.40%,比2007年30.96%的增幅下降22.56%;2010年,贷款新增125400000万元,占资金来源的比例为18.40%,同比增加10.30%,比2009年49.40%的增幅下降30%以上。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波动的原因就在于房地产政策的影响所致。

3.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房地产贷款余额比重较大,且增幅远远高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增幅

据国家统计局数字显示,2001年,我国房地产贷款余额11214亿元,其中个人住房信贷余额为5598亿元,比2000年增加2282亿元,占房地产贷款余额的比例为49.92%;2002年,房地产贷款余额为16352亿元,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8258亿元,增加2671亿元,占房地产贷款余额的比例为50.50%;2003年房地产贷款余额21422亿元,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11780亿元,占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余额的54.99%;2004年房地产贷款余额26306亿元,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15922亿元,占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余额的60.53%;截至2010年末,房地产贷款余额为90959亿元,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57300亿元,占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余额的62.99%。个人住房信贷余额占金融机构贷款总余额的比例也小幅上升,2001年仅为4.98%,而2010年,这一数字达到了11.24%。此外,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增速均高于房地产企业贷款增速,均在10%以上,最高时为2001年,达到68.82%的增幅。这两项数据说明了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发展的潜在空间非常巨大。

(二)房地产金融市场结构单一,完整的市场体系尚未形成

首先,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体系很不健全。一方面,缺乏多层次的房地产金融市场机构体系。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目前以一级市场为主,二级市场尚未真正建立起来。目前,一级市场体系仍以商业银行为主,其它专业化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机构、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和保障机构发展并不充分或仅处于起步阶段。另一方面,缺乏多元化、规范化的房地产金融产品体系。其次,不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制约了房地产金融市场有序发展。目前我国与房地产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不完善和部分缺失现象,难以适应房地产金融快速发展的需要。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保险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不适应房地产金融发展和创新的需要,需进一步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3]虽然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数量有了较大的突破,但总体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服务类型还比较单一,管理机制还不顺畅。由于缺乏整体规划,金融机构间的协调机制还没有凸显出来。

(三)房地产金融体系不健全,宏观调控难度较大

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银行为主、信贷为主、一级市场为主”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体系。在这样的房地产金融体系下,房地产融资单一,对商业银行信贷依赖程度过高;政策性住房金融发展滞后,对中低收入居民等特定人群缺乏政策性住房金融支持;金融市场结构不合理,市场机构体系不完善,既无多样化的房地产金融机构,也无多层次的房地产金融市场来承担房地产金融的风险,让房地产金融风险完全聚集在商业银行。[4]目前,我国政府缺乏有力的措施支持房地产金融业务的创新,缺乏由其直接经营、能贯彻政策意图的金融机构,缺乏专门的保险机构为居民的储蓄存款和银行贷款提供安全保障。众多的金融机构无法进入房地产金融市场,使资本市场与房地产市场脱节。[5]这种不健全的金融体系势必加大宏观调控的难度。如在当前高房价的背景下,国家为了控制房价高涨而采取的宏观政策起效比较慢,一旦金融机制受到阻隔,市场就会失灵,政府的宏观政策就可能无法发挥效应。#p#分页标题#e#

二、我国房地产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与政策建议

(一)我国房地产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我国房地产金融体制还远未成熟,以商业银行为主要依托的市场体系还不能满足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需求。虽然我们无法预测我国未来的房地产金融体制如何形成,应包括哪些融资渠道和工具,但可以肯定的是,我国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一定会朝着更加开放、更加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发展,房地产金融体制将包括更多的具有活力的和实际应用价值的金融机构和运行机制。在房地产进行产业转型的历史时期,我国房地产金融体制也将面临巨大的转型机遇。我国的房地产金融体制应该形成“政府与市场协调发展”的基本格局。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是完善我国金融体制的必要手段和关键,而完善金融市场是繁荣房地产业的关键和根本。

(二)我国房地产金融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1.积极引进先进的融资工具和模式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资本市场尚不发达,市场容量狭小,融资工具缺乏。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占全部贷款总额的比例不足,且贷款的期限、利率、还贷方式、首期付款数额和提前还贷处置方面差异很大,还谈不上标准化的住房抵押贷款工具,尚不具备利用抵押债券在资本市场融资的条件。[6]短期来看,我们应该大力发展金融市场,借鉴国外先进的融资模式,包括房地产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政策性住宅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等工具。尝试建立类似德国的互助合作专业房地产金融机构、新加坡的政府公营的专业政策性房地产金融机构、日本的混合型房地产融资机构等金融机构。长期来看,我国房地产金融体制应该建立在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补充的机制上,借鉴国外先进的融资模式,引进有利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融资工具。美国的房地产金融业比较发达,融资工具比较齐全,居民购房和房地产商建房都有较稳定的资金来源;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世界上最完善的,其政府在住房方面的引导作用值得我们借鉴;西欧国家的房地产融资模式也有自己的特色,尤其是德国的融资模式值得我们学习。

2.积极发展稳定的金融市场

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停留在初级市场的发展上,次级市场远没有得到开发和深化。由于二级市场可以更有效地吸纳闲散资金,平衡资金供给,分散融资风险等作用,因此我们要大力发展二、三级金融市场。此外,还要发展直接融资渠道。只有发展金融市场,我国的房地产业才能拥有更多的融资渠道,获取更多的资金。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裁李晓东表示:长期以来,银行一直是我国房地产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而大量社会资金缺乏投资渠道,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多元化的房地产金融体系,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分流大量堆积在股市、房市等虚拟经济中的游资,将其引导到促进创业和企业发展的实业投资领域,是解决当前流动性过剩带来的股市、楼市泡沫,有效实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必由之路。[7]通过发展直接融资渠道以及次级金融市场,建立稳定的金融体制,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经济的平稳发展。

3.积极稳定房地产市场和房价

长期的银行信贷,不仅给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系统风险,而且不利于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从1992年出现的海南房地产泡沫,到2004年的房地产过热发展,再到当前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的尴尬局面,我国房地产市场呈现出大起大落的不稳定现象,这不利于金融市场和金融体制的建设。相反,成熟稳定的房地产市场促进金融体制的形成,房地产金融体制的完善也会极大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繁荣。政府应该在建设金融体制的过程中,有意识地管制房地产市场的波动,为市场开拓一条顺畅的渠道,营造一种良好的环境。

4.积极鼓励民间资金的投入

一个完善的房地产金融体制中的金融体系不能完全是以间接融资为主要融资模式,也不可能全是直接融资。在房地产过度发展时期,政府的调控作用不可或缺。在房地产高度发展时期,政府的作用也不能缺失,市场依然需要得到适当的调控。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太完善,房地产金融体制还不成熟的背景下,整个市场都需要政府的调控和完善。市场是金融生态的最基础的环境,我们必须坚持以市场化为目标的金融改革,允许非正规的金融成分(如民间借资、企业借贷、钱庄、标会等互助性的合作金融组织)的合法存在,[8]使房地产金融体制早日健全。

5.加强房地产金融立法

金融立法是房地产金融体制能否建立的基本前提和关键要素。在积极发展房地产金融体制的同时,如果没有国家的立法作为支撑和保障,其最终也不可能形成。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还很欠缺,规定并不明确。总的看来,我国房地产金融法制建设在立足中国国情、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取得了长足进步,也基本上构建起房地产金融法所应规范的经济领域,对房地产金融业务和房地产金融活动进行了比较有效的调整、约束和监督,促进了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但是,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迄今建立起来的房地产金融法尚未形成完整、科学的体系,房地产金融法律只是初具规模,无论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调整的效果,还是法律规范的立法层次、立法技巧,都尚未达到较高的程度。[9]由于房地产金融政策与法规一方面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同时它们又构成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10]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立法在金融体制建设方面发挥的独特作用,尽早形成我国的房地产金融法制和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