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担保公司担保能力建构途径

农业担保公司担保能力建构途径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中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最大瓶颈在于其缺乏可被一般金融机构认可和接受的抵押、担保物。农业担保公司通过担保机制的作用为农户和涉农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增加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农村资金的供给,能有效缓解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难。但是,农业担保公司担保机制作用的发挥,关键在于其担保能力的提升。   影响农业担保公司担保能力的因素分析   从我国农业担保公司的运作实际来看,其担保能力的发挥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担保基金、内部人能力与经验、反担保机制创新能力和农村金融监管环境。前三个因素取决于农业担保公司的自身发展状况,最后一个因素取决于农业担保公司的外部发展环境。担保基金担保基金又称融资性担保责任金,是指公司为担保提供的专项责任金。农业担保公司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基金来降低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其所提供的担保基金额度越高,对降低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的作用就越强,从而能不断扩大金融供给规模。因此,农业担保公司的担保基金是其发挥担保作用的重要因素,其所拥有的担保基金的多寡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担保能力。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农业担保公司的担保金额受到其净资产的限制,即存在最大的担保额度。若要提升担保能力,农业担保公司决不能忽视自身的融资能力。   内部人能力与经验   农业担保公司的运作环节包括:需要提供资金担保的农户、中小企业向农业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农业担保公司对该申请立项,通过项目调查了解农户、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结合获取信息,对项目进行周密审查、评审;审核通过后,农业担保公司与农户、中小企业签约承保,包括签订担保服务协议、反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等;农业担保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担保,农户、中小企业获得贷款;对农户、中小企业进行保后跟踪,到期催促还款。农业担保公司通过担保服务获得相应报酬。   在农业担保公司运行的各项环节中,公司内部人对风险的认知与防范能力将直接影响公司担保能力的发挥,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对农业行业的判断能力。不同的农业行业具有不同的风险,农业担保公司需要内部人具有对不同农业行业的判断能力,需要内部人运用专业知识准确地把握和预测这些行业的发展,作出是否给予担保的判断并进行保后跟踪,既扩大金融供给,又防范金融风险。   对信息的获取与处理能力。农业担保公司各担保环节都离不开内部人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的全面了解并根据信息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审,这对于农业担保公司内部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如何获取被担保人的真实信息提出了较高要求。   对风险的控制能力与偏好。一是内部人对风险的抑制、分散和管理的能力高低对担保能力的发挥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二是农业担保公司内部人的风险偏好类型会影响公司担保能力的发挥。风险偏好型内部人敢于挑战风险,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担保规模的扩张,但是也会给农业担保公司带来风险隐患。风险中立型内部人相对保守,利于公司平稳运作,但对担保能力的大幅度提升起到一定抑制作用。风险厌恶型内部人过于保守,不利于担保规模扩大与担保能力发挥。   反担保机制创新能力   农业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机制表现为农业担保公司首先要求农户或中小企业提供相应资产作为担保,而后才为农户提供担保服务,确保农业担保公司追偿权的实现。当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后,一旦被担保人无力偿还贷款,农业担保公司可通过变现反担保资产,减轻公司损失,以此降低担保风险。反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和企业联合保证反担保。对于农业担保公司而言,具体的反担保措施有保证、生产机器设备抵押、交通工具抵押、经营权及有价单证质押、不动产抵押等。   鉴于反担保在农业担保公司降低风险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农业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机制创新能力直接影响着担保能力的发挥。一方面,如果农户、中小企业能抵押的资产有限,将不能满足反担保要求,这会影响农业担保公司担保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若农业担保公司反担保创新能力有限,无法创造出更多新的反担保资产或方式,则很难促进担保公司提高担保能力。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是农业担保公司发挥担保能力的重要外部因素,也是农业担保公司生存的重要外部环境。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还不深入,资产处置市场不健全。县域农村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仍然停留于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信用社区建设层面上,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对金融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程度不深,市场上存在政府干扰金融部门信贷投放的情况,。同时,资产处置市场发育不成熟,提高了农业担保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难度,加大了担保公司出现不良资产的可能性,缩小了担保公司的担保范围。   农业担保公司除了具有一般担保公司所具有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之外,还因为农业的特殊性具有自然风险。目前国家对于担保公司的监管还不完善,监管主管部门几经更改,衔接难导致监管长期不到位。目前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公司法》审批此类公司的设立,在机构设立、业务准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规定上没有严格的条件。同时,担保公司的担保倍数不透明、报表资料不真实,商业银行仅能了解担保公司在本银行的担保数额,而很难考察该担保公司的全部担保数额。农业担保公司可能与多家商业银行发生担保业务,一旦发生风险,就会发生连锁反应。   有效提升农业担保公司担保能力的对策建议   扩大农业担保公司资金规模,提高可担保基金金额   一是采用多样化的方式和多元化的途径扩大农业担保公司的资本金。考虑到农业担保公司服务“三农”的特殊性,其在成立之初多为当地政府注资组建,在之后的发展中,要进一步通过政府的扶持,以政府入股、非国有资金入股、外商资金进驻、农业龙头企业注资等方式不断扩大担保基金规模,从而增强担保公司担保能力。政府应采取“多予少取”的方针,帮助农业担保公司自我发展,还应对农业担保公司在财税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出台相应配套措施,在税收方案、融资政策等方面向农业担保公司倾斜。#p#分页标题#e#   二是扩大农业担保公司借入资金来源。政府、金融机构应逐步完善农业担保公司借款融资渠道,提升借款规模;允许农业担保公司发行债券,获得资金;增加农业担保公司其他负债形式。同时,允许农业担保公司合理投资,实现担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在相关法律的允许下,农业担保公司可通过投资获利的方式扩大公司的净资产,增加可担保的基金,还可通过投资避免担保基金贬值。   建全信息获取机制与征信体系,提升担保公司内部人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   一是建立信息获取机制。农业担保公司可通过与农业供应链、产业链对接,获取相关农业生产与行业前景的信息,为公司内部人对农业行业的判断提供依据。同时,还可以派驻信息员前往农村、中小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或在放贷点设立信息基地,获取农业和生产方面的一手资料,还可以通过与合作经济组织合作或通过向担保对象派驻财务人员进行信息核查,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二是建立健全农户、中小企业信用征信体系。充分整合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建立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的农村信用评价机构,完善农村信用评价机制、体系和方法,为农业担保公司加大担保投入提供重要的依据。   三是提高农业担保公司内部人风险控制能力。应该吸纳农业专业人才参与农业行业判断,或是招聘风险专业人员管理经营风险。担保公司对内部人岗位配对时,还应结合内部人的风险偏好类型,以此降低公司内部运营风险。   创新反担保方式,扩大反担保资产范畴   一是农业担保公司可尝试实行“三权”抵押反担保,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林权参与反担保抵押。“三权”抵押贷款可缓解金融机构发放农地、林权、农房抵押贷款过程中的风险,“三权”抵押反担保模式可弥补反担保资产不足,有助于提升农业担保公司担保能力。然而,农业担保公司实行“三权”抵押必须要得到法律法规的允许和政府政策的支持。我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担保法》都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能用来担保抵押。因此,“三权”抵押亟需立法支持。   二是根据农户、中小企业信用等级的不同,实行差异化反担保措施。对信用等级高的担保对象,农业担保公司可以降低反担保资产价值要求或者不要求其提供反担保;对于信用等级不高的担保对象,农业担保公司可以适当提高反担保要求。通过采取差异化的反担保措施,既可以提升农业担保公司担保能力,扩大担保和农村信贷规模,又可以降低农业担保公司担保风险。   三是成立农业资产管理公司,专门负责处理农业贷款产生的不良资产。通过农业资产管理公司对债权资产及其反担保抵押物进行资产分类、资产评估、债权维护、风险监测、债务追偿,以及对拥有所有权的物权资产进行保管、租赁、变现等一系列资产保全的科学管理工作,可以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和减少损失。   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营造担保公司良好生存环境   一是深入开展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健全资产处置市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不应仅停留在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信用社区的层面上,还应深入到建立农村金融自由市场的层面,减少地方政府对金融信贷的行政干预。通过健全资产处置市场,规范资产处置范围与方式,增强资产变现能力;规范市场行为与准则,为农业担保公司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是加强对农业担保公司的金融监管。一方面要加强对农业担保公司的内部监管。检查担保公司内控措施的落实情况,监控其道德风险;加强农业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定期向监管部门和接受其出具担保的商业银行披露真实的报表;同时建立严格的处罚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强外部监管和立法。要加快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关监管的立法工作;逐步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一行三会”的监管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