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的遗产税开征试行研究

国内的遗产税开征试行研究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净值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遗产税的征收,有利于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具有积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居民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目前理论界和政府部门对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已达成基本共识,但在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问题上还存在较大争议。因此,有必要对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研究。   一、当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   遗产税税制复杂、征管难度大、涉及面广,遗产税的开征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经过20余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已具备开征遗产税的许多有利条件。   (一)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总体上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经济实力不断增强。197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3624亿元,2004年增加到136515亿元,与1978年相比增长了约38倍;从相对指标来看,1978年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205美元,2004年则增加到1269美元,增长了约6.19倍。如果按照购买力平价指标,据推算,2003年我国的人均GDP已经超过3000美元。与此同时,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元,2004年增加到9422元,增长了约27.5倍。可见,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二)一部分先富起来的阶层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必要的税源   改革开放以来,在“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指引下,我国已经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拥有百万、千万甚至亿万资产的富裕阶层。根据2005年胡润财富排行榜,我国前400名富豪中资产最多的为140亿元,人均财富为15亿元。而美林集团公布的《2004年度全球财富报告》显示,我国拥有100万美元以上金融资产的人士已达到23.3万人,人均410多万美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商来华进行投资和经营活动日益增多,外商在华的财产数额已具有相当规模。截至2004年初,全国共有外商投资企业22.6万户,累计投资金额11173亿美元,平均每户投资金额为494万美元。可见,目前涌现出的大批富裕阶层,主要包括企业家、承包经营者、文艺界和体育界的高收入者、部分科技教育界人士、证券投资商、房地产开发商、部分白领阶层、部分海外归国人员和在华投资经营的外商等,这些富裕阶层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基本税源。[1]   (三)相关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和健全   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继承法》,明确规定了遗产的范围、遗产分割和继承程序;2004年我国对宪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障;民法中不仅规定了公民的继承权,而且规定“遗产的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居住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婚姻法对于财产和遗产的所有权,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另外,现行的税收法规中也涉及了对遗产课税的问题。如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对个人的遗作稿酬以及遗产租金课税的规定;印花税中关于对继承、赠与等产权转移书据课税的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我国在金融和证券投资方面已经实行存款实名制和股票实名制,在房地产、车辆交易等方面也初步建立了一套登记和管理制度,为遗产税的开征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税收征管水平和征管能力得到加强和提高   从税收收入角度看,1994年分税制改革,当年全国税收收入5124.76亿元,1999年突破1万亿元,2003年为20462亿元,2004年增加到25718亿元,税收增幅均超过当年的GDP增幅。在税收征管方面,金税工程、中国税收征管软件的推广,促进了税收与信息化的结合以及征、管、查的结合,在加强税源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级国税和地税之间以及税收与财政、工商、金融、法院、海关、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逐步加强。2005年初颁布实施了《税收管理员制度》,逐步实现对个人收人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对税源的源泉管理。同时税务部门积极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税收征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我国曾开征过遗产税,对遗产税问题一直比较关注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可追溯至1938年,国民政府颁布并于1940年实施了《遗产税暂行条列》,标志着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开征遗产税。   解放后召开的首次全国税务会议上提出设立的14种税收方案,其中就包括遗产税。受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此后几经反复,遗产税并未真正开征。20世纪80年代,财政和税务部门重新提出研究遗产税的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也十分重视。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也提出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在我国“十五”发展计划纲要中也提出要适时开征遗产税。[2](P36-54)   (六)国外遗产税的实践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丰富的国际经验   近代遗产税已经有400余年的历史,目前世界范围内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这些国家当中,既有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荷兰等发达国家,也有韩国、菲律宾、俄罗斯、巴西、智利和匈牙利等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以及南非、古巴、津巴布韦、博茨瓦纳等经济不发达国家。这些国家遗产税制度的实践,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遗产税制度的成功实践,在诸多方面都为我国积累了丰富的国际经验。   二、当前开征遗产税的不利条件   如前所述,遗产税税制复杂、涉及面广、征管难度大,而且我国的国情也决定了遗产税的开征绝不能一蹴而就。受诸多因素的限制,当前我国遗产税的开征还面临以下困难。#p#分页标题#e#   (一)我国遗产税税源的发育还不够成熟   前面提到,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涌现出了一批拥有大量财产的富裕阶层。但是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在这些富裕阶层中,中青年人占了绝大多数。以2005年胡润中国富豪排行榜上榜的400个富豪的年龄构成来看,其平均年龄还不到42岁,其中以140亿元名列榜首的黄光裕,年龄为36岁。这400人当中年龄超过60岁的还不到30人,最年轻的仅为24岁。第二,我国民营经济还处于发展壮大时期和资本积累阶段,他们当中的富有人员以创业者居多,其财产也以经营性资产为主,在国外遗产税中这一部分是予以扣除或照顾的。可见,从税源发育程度来看当前开征遗产税的时机还不够成熟。   (二)我国缺乏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收入申报制度虽然我国已经实行了存款和股票实名制,在房地产、证券投资和车辆交易的登记和管理方面也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仍然没有实行彻底的实名制,也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收入申报制度,而且我国的银行结算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此外,金融、房产、法院、公证、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缺乏整体的协作和配合。这些因素必然导致税务部门难以准确全面地了解纳税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变动转移信息,使税务部门控制税源的难度加大,给遗产税的征收带来困难。   (三)遗产税征管难度大,税务成本高   遗产税征管难度大、征管成本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美国,一份遗产税的纳税申报表长达40多页,加上22页的申报表说明书,一共有60多页,需要专业的税务律师才能完成。美国遗产税的税务执行成本为1:0.65,即每征收1美元的遗产税,就要花费0.65美元的税务成本。在日本,遗产税收入一般占全国税收总额的3.5%左右,而从事遗产税征管工作的税务人员却占国税部门税务人员总数的6.5%。[3](P176-177)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能力和水平还存在明显不足,因此,目前开征遗产税我国将要承担较高的税收成本。   (四)国外遗产税发展趋势的影响近几十年来,国际上就遗产税问题出现了争论。一些国家认为遗产税会削弱投资、储蓄和工作的积极性,有悖于经济效率原则;而且遗产税的财政收入效应差,难以实现调节财富分配的目标。[4](P156-162)在此背景下,一些国家取消了遗产税,如加拿大(1972)、阿根廷(1976)、澳大利亚(1977)、肯尼亚(1982)、印度(1985)、埃及(1989)、马来西亚(1991)、新西兰(1992)、意大利(2001)、中国澳门地区(2001);2006年2月11日,香港立法会通过的《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生效,正式取消了遗产税。此外,一些国家如美国正在考虑停征遗产税。部分国家对遗产税进行了调整,包括提高免征额、降低边际税率、增加免税项目等,如英国将遗产税的免征额由23.1万英镑提高到25万英镑,日本从2003年开始将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由70%下降为50%。   (五)我国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   长期以来,家庭关系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亲子关系密切、家庭成员间的契约精神高,这一点与西方国家有明显区别。目前,我国两代甚至三代同堂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家庭产权关系模糊,存在大量的家庭共有财产,给遗产范围的确定带来困难。同时,我国许多富裕家庭的家长很早就为子女购买房产,并且经常慷慨赠与。另外,长期以来形成的“父债子还、父财子继”的传统观念也对遗产税的征收存在抵触。   三、结论和建议   应该看到,当前我国既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许多有利条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难,开征遗产税的时机还不够成熟。我们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用发展的眼光,辩证地看待这一问题。   (一)充分认识已经具备的有利条件,坚定未来开征遗产税的决心和信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主法制进一步健全,税收征管水平和居民的纳税意识进一步提高,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基础性的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的收入差距出现了逐步扩大趋势,2004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65,已经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而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作用有限,需要通过遗产税的配合来调节社会财富。[5](P244-256)   虽然当前开征遗产税还存在不少困难,但是我们看问题应具有发展的眼光,况且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经济转轨国家,像韩国、俄罗斯、菲律宾、巴西、匈牙利、智利等国目前也正在实施遗产税制度。因此,我国可以考虑在5到10年之后,各方面条件进一步成熟时,正式推出遗产税制度。   (二)积极应对当前面临的困难,为将来开征遗产税创造条件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遗产税的开征仍然面临诸多制约因素,我们应该积极应对这些问题和困难,为将来遗产税的开征创造条件。   1.尽快构建我国的财产监控体系   实施遗产税比较成功的西方发达国家都有一套完善的财产监控体系。虽然我国实行了存款和股票的实名制,但仍未建立比较完善的财产登记和收入申报制度,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转移信息。[6]   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和收入申报制度。此外,要逐步加强公安、银行、法院、房地产管理、证券、工商、车辆管理等部门与税务机关的协作力度,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为遗产税和其他财产税的开征创造条件。   2.正确认识和对待国内外的各种影响因素   首先,要正确认识国外遗产税发展的新趋势。近几十年来,虽然少部分国家取消了或者正在考虑取消遗产税,但更多的国家对遗产税采取了调整和完善的措施,如提高免征额和扣除额、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次和增加免税项目等,其目的不是取消遗产税,而是进一步简化税制,降低税收成本,减少遗产税对经济行为的扭曲,提高经济效率。#p#分页标题#e#   其次,要区别对待国内对于遗产税的不同看法。虽然多数居民对遗产税的开征持肯定态度,但仍有部分居民对此持有异议。对于那些对遗产税的基本内容缺乏了解的居民,我们应该宣传和介绍遗产税的基本知识,引导纳税人形成对遗产税的正确认识;而对于那些担心自己的财产或遗产被人了解而对遗产税有所顾虑的居民,相关部门应该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合理要求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切实维护好纳税人的安全和利益。   (三)科学设置符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制度   遗产税税制复杂,征管难度大且税收成本高。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未来遗产税总的指导思想应该是宜简不宜繁。在税制模式上应采取总遗产税制。总遗产税以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便于控制税源,税收成本较低,计算简便,易于纳税人接受。在税率方面,考虑到国外遗产税税率设置情况(如日本6级累进:10%—50%;法国7级累进:5%—60%;德国7级累进:7%—50%;韩国5级累进:10%—50%;美国16级累进:18%—48%),我国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应控制在50%以内,累进的级次也宜少不宜多,以简化税制,减少征收阻力。在此基础上,考虑我国的国情,可以采取将被继承人生前一定期限的赠与财产并入遗产课税的做法,而不单独设立赠与税,以简化税制。[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