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产业的税务政策构建

体育产业的税务政策构建

 

体育产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体育社会化、产业化是体育发展的必由之路。改革开发以来,我国以体育健身服务、体育竞赛表演、体育用品市场等为主要内容的体育产业体系初步形成,体育产业已经构成了一个独具特色的产业门类。[1]随着我国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意识从生存向休闲娱乐转变,这给中国体育产业带来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极大的发展潜力。鉴于此,从现行税收政策的视角来研究中国体育产业的大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现实意义。   一、体育产业与税收激励政策的关联度   体育产业是当今全球经济中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最具活力的新兴产业之一。体育产业市场潜力大,启动速度快,产业关联度广,提供就业机会多,具有明显的综合效益。同时,体育产业污染小,产值高,具有关联效应和正外部性,能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等特征。[2]作为国民经济中极具关联效应和巨大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由于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潜力巨大。目前,国内从事健身娱乐业、竞赛表演业、技术培训业的体育企业、体育产业经营性机构2万多家,总投资额已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年营业额超过600亿人民币。[3]另据北京奥组委统计,2008北京奥运会直接带动体育产业的收入约在30亿美元,而间接收入在54亿美元左右,促进国民生产总值增长0.5个百分点。[4]由此可见,体育产业由于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附加值高,发展潜力大,因而是具有广阔发展情景、永不衰落的“朝阳产业”。   然而,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尚处于初期阶段,规模小、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社会化、产业化程度不高,体育市场零星单一、发育缓慢,面对市场经济环境的适应能力不强,运用市场机制推进体育产业发展的竞争能力也不强。基于此,其建立、运行和发展迫切需要国家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予以扶持和促进。体育业是产业和事业的结合,并不排斥政府公共财政对体育的大力支持,这是因为体育产业的许多内容是公益性、社会性的事业,很多不完全是商业盈利,体育产业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的是国家财政和体育业的相互关系。在目前我国体育业仍然是“举国体制”的国情下,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强有力支持。   我们知道,税收政策是国家重要的经济调控政策之一,对资源配置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在对体育产业资源的配置方式上起着宏观调控的主导作用。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税收优惠支持,这是税收杠杆的经济调节手段。特别是在体育产业的发展进程中,税收政策的激励目标主要体现了国家对这一绿色朝阳产业和仅处于起步阶段和初步增长阶段的弱势产业的支持与激励,以及对体育产业税收负担的减轻和产业利益的保护。国家通过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措施来促进体育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在促进区域体育产业的协调发展,降低体育产业发展成本、降低体育产业的经营风险,促进就业,鼓励出口,增加产业收益等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同时强调对体育产业的税收公平,其核心是普遍和平等课征,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前者是以同等的课税标准对待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后者应以不同的课税标准对待经济条件不同的纳税人。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对诸如高新技术产业、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创投企业、非居民企业等均制定有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极大地支持了这些产业(企业)的发展;而对体育产业、文化产业等具有国民经济新增长点的新兴产业却没有制定优惠政策来专门加以扶持和激励。又如在现行营业税政策中,无论是从公众的普及程度及消费方式,还是从产业吸引力和盈利能力均弱势的高尔夫球、台(桌)球、射击(箭)、保龄球等体育产业项目要同普及程度高、盈利能力强的夜总会、卡拉OK歌舞厅、歌(舞)厅等纯娱乐项目一样按照最高20%的相同税率征收营业税,这严重制约了税收政策支持我国目前仅处于起步阶段的幼稚体育产业的发展,也严重违背了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的税收政策激励目的,势必不利于这些体育产业项目的长足发展。因此,不管从体育产业是绿色朝阳产业且具有新经济增长点的长远角度讲,还是从产业周期理论中我国体育产业是幼稚产业的角度而言,体育产业都应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大力扶持与长期激励。国家要立足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的现实国情,依据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使体育产业承担的税收负担与其发展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   从税收激励传导机制而言,运用税收宏观调控手段来实现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目标。主要通过诸如减免税、税前扣除、宽限期、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措施对体育产业资源实施优化配置,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促使其投入与产出效率的最大化,进而影响、调节体育产业中的产品和服务的总需求和总供给,最终调整和优化体育产业结构,实现充分就业,保持体育产业经济的快速增长。据国家体育总局资料显示,我国财政对体育产业的扶持每年以12~13%的增幅增长。[5]可见,凭借税收扶持激励政策给予相关的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为体育产业的做强做大创造有利条件,获得良好的体育投资效益。而且税收激励政策产生一种良性示范效应,引导更多的资金流向体育产业,从而带动体育产业的发展。同时,体育产业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利益,承担包括增加国家税收、增强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等社会责任。体育产业越大,为社会所做的贡献就越多。这种税收与体育产业的关联性必将有助于促进我国体育产业的大发展、大繁荣,成为现代服务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基于此,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引导,税收政策作为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宏观政策调控工具,激励体育产业可持续发展,有其客观必然性,必将大有作为。   二、现行体育税收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制约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产业已经形成了“体育竞赛表演业、体育健身娱乐业、体育用品业”三大比较成熟的产业板块。[6]现行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措施在相关税种的税收优惠措施中的体现,主要反映在流转课税、所得课税、资源课税和财产课税中。   我国对于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零散、没有形成完整、规范、统一的税收政策激励体系,而且激励体育产业的税收政策不稳定,特别是临时性的体育税收政策扶持多,持久性的税收激励政策少,但总体上税收支持力度不大,激励不足,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制约因素。#p#分页标题#e#   (一)现行税收政策对体育产业的激励手段单一、内容不完整,税收负担沉重。主要表现在:一是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激励手段单一,以直接优惠政策为主,其他方式较少。[7]即从产业(行业)税收优惠的角度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极少。二是没有建立一套长久、有效执行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缺乏通过投资抵免、减税、免税、退税(出口退税和再投资退税)、加速扣除、税项扣除、亏损弥补等直接和间接税收手段来全面、完整激励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三是现行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内容不完善。如对我国未来发展前景广阔的体育创意产业、体育休闲旅游业、体育用品业、体育竞赛表演业、全民健身服务业、体育广告业、体育会展业等新兴体育产业,以及重点培育大型体育企业集团和对龙头体育企业的资产重组、创业投资等的税收优惠激励政策几乎没有,致使扶持我国体育产业的税收政策激励内容不全面、不完善。四是目前体育产业的税收负担沉重。现行对体育产业征税的税种主要分布在流转课税和所得课税中,其中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对体育产业征税最多的税种(见表2)。如体育健身娱乐经营企业缴纳营业税平均超过10%;体育休闲娱乐业实行20%的高税率;体育赞助、体育广告等创收收入均要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等。[8]且体育赞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列支扣除,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4条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入体育企业收入总额中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其税收负担的沉重。   (二)体育业捐赠税收政策存在诸多限制性矛盾,极大制约了体育业筹融资的积极性。一方面,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53条均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对体育业公益性捐赠可按年度利润总额12%的标准扣除的规定,超过此标准的部分要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明确规定,企业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允许企业将其计入成本,这意味着企业对各类体育竞赛和体育产业的赞助支出不能扣除,增大了体育产业的纳税成本和体育企业的税收负担,极大制约了体育产业的筹融资,[9]极大地影响了社会对体育业(包括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赞助捐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向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未超过个人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扣除。   然而,两部税法中的捐赠税收政策存在矛盾和限制性规定。具体体现在:个人向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体育组织的捐赠超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不准扣除,而且还需纳税调整缴纳个人所得税。尽管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对企业捐赠给国内合法的其它民间体育公益性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仍然没有享受到捐赠扣除比例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它们没有一视同仁。   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体育产业税前捐赠扣除比例12%依然偏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如西班牙对体育产业捐赠扣除比例高达100%,免征企业所得税;英国对体育产业的赞助实施“体育配对”计划和“一英镑对一英镑”政策,[10]鼓励社会进行捐赠,以发展体育产业服务于社会。因此,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现行对体育产业的捐赠比例仍然偏低。   (三)现行体育业税收政策大多是临时性的,缺乏连续性和持久性。从现行税收政策看,我国体育业税收政策更多的是具有临时性和非持续性,一般是针对国际(国家)某一大型比赛专门特殊制定而颁布实施的,大都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临时性。当这些国际(国家)大型赛事结束,其税收政策也就随之失效,其政策缺乏连续性和持久性。如为支持2008年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我国政府从2003年开始,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专门针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0号),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实行了13项税收优惠政策。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运会场馆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财税[2004]38号),明确对北京和青岛的奥运场馆免征耕地占用税。3、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育赛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128号),明确了对北京第13届残疾人奥运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4、针对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参与者实行6项税收优惠政策。至此,国家对涉及奥运会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新购车辆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等11个税种给予了免税待遇,这无疑对奥运会在我国的成功举办发挥了巨大的支持和促进作用。然而,上述税收政策均具有一次性、临时性的特征。2008年奥运会结束,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也就随之弱化或消失。此外,上述税收政策均是以“通知”、“批复”、“补充通知”等形式分布的。因此,其税收政策层次和效力都较低,规范性不强,约束力不够,影响了体育产业税收政策的有效运行。   三、完善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体育产业的税收政策建议   与发达国家体育产业GDP平均贡献率3%的水平相比,我国体育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尚不足0.5%,[11]这说明我国体育产业化水平仍然十分落后,这与我国竞技体育在国际上的地位极不相称。纵观西方各国体育产业发展,政府都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基于此,以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2号)为指南和契机,适时构建一套完善、持久性的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体育产业税收政策激励体系,显得尤为必要。   (一)丰富现行体育业税收政策,构建规范统一的体育产业税收激励政策。一是扩大体育业税收激励政策范围,将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的税收激励范围扩大到现行的流转课税、所得课税、财产课税、资源课税和行为课税等所有税种中,构建完善、规范的体育业税收政策激励体系。二是丰富体育税收政策内容,通过联营、合资(作)、特许经营和参股等方式,鼓励境内外企业参与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在出口退税、期限(税率)减免、投资抵免等方面给予税收政策优惠。三是凭借税收政策的调节机制,政府应设置“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基金”来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发展,[12]通过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税利返还等不同的税收政策,激励境内外企业不断增加对体育产业的投资比例,扩大其产业投资规模和效益。四是实施差异化的税率政策。由于体育产业中的体育产品(服务)具有不同的特性和特质,可采取差异化的比例税率形式。[13]如对政府提倡的大众体育休闲、全民健身娱乐活动、体育场馆开放免征营业税;对属于高档奢侈体育消费的高尔夫球等高利润体育项目,应在征收20%营业税的基础上加征五成或十成的特别附加征税;对属于体育核心层的体育文化推广业、体育会展业、体育新闻传播业,体育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业,体育影视业、体育品牌服务业等体育高端服务产业可从低适用税率,采用2%的优惠营业税率符合激励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目标。五是鼓励中小体育企业的发展,对新成立的中小体育企业给予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待遇,同时给予其免征3年的营业税优惠措施等。#p#分页标题#e#   (二)完善激励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在体育捐赠方面,借鉴发达国家鼓励体育产业发展的成熟做法,建议在企业所得税中,社会捐赠给各类体育产业的税前扣除标准由目前的12%扩大到30%或50%的扣除比例,[14]进而鼓励或培育社会大众捐赠体育产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对社会捐赠给其他合法的体育业非营利性、公益性组织的捐赠款项,按照税收全面优惠原则也应平等地享受国家规定的捐赠扣除标准的优惠政策待遇。   2、在体育产业科技研发方面,对体育企业自主研发(如体育科技器械、体育装备研发、体育医疗技术等)形成的技术开发费用,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200%加计扣除。[15]体育科技企业科技开发前期试验费用,按10%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准予企业按收入总额的5%计提技术开发风险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以降低体育企业的研发风险和研发成本。[16]   3、在体育产业的赞助方面,调整现行体育赞助支出不得扣除的税收政策,允许企业和个人赞助体育赛事和体育活动的,其出资部分可计入生产成本或在广告费用中列支,以鼓励体育产业的筹资融资。   4、在体育产业投资方面,对于境内外企业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办新的体育产业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体育训练、竞赛、科研设施工程投资建设的,或增加体育企业注册资本的,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给予其60%或100%比例的再投资退税。[17]   5、在进口体育器材方面,运动队训练使用的进口器材的进口税,采用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给予支持。   6、在体育征管方面,鉴于体育的筹资成本低,开拓体育融资渠道,极大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特殊优越性等特点,建议国家应取消体育中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吸收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发展体育产(事)业。   7、在新兴体育产业方面,借鉴国外做法,对体育赛事经纪、体育健身等产业,自开办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经营性体育事业单位转制为大型体育产业集团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开征体育税,构建中国特色的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税收政策体系。发展体育产业是体育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纵观美国、俄罗斯、韩国、西班牙等国家在体育产业发展进程中,各国政府都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先扶持和激励。[18]基于此,国家应建立与规范、持久的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相互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体育产业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国家实行“费改税”,将从1997年1月开始附加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改革为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体育税”。其征收的税收收入专门用于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体育事业,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弱势体育产业的发展,专款专用。具体讲:1、体育税可以设计为独立的税种,有自己完整的一套科学、合理、有效征管的课税要素和税收政策体系,由国家税务局单独征收管理;2、体育税也可设计为附加税种,像现行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那样,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3%的征收比例分别与现行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附加征收,专款专用,从而构建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激励体系。   四、结论   我国的体育产业尚处于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受其产业规模、产业结构、产业化程度、产业发展阶段、市场经济环境,市场竞争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极大地阻碍了我国体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其良性运行和长足发展迫切需要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大力支持。而税收政策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对体育产业的资源配置发挥着基础性调节作用,能够通过税收优惠激励政策,有效引导调节更多的资本流向体育产业。同时,减轻或消除现行对体育产业税收政策的制约因素,与时俱进,扬长补短,适时构建和完善一套规范化、常规性的且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体育产业税收政策激励体系。为我国体育产业的做大做强提供强有力的税收政策支持,进而获得良好的体育产业投资效益,最终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的体育产业良性发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