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的现状探讨

财政监督的现状探讨

 

县级财政是我国财政的基础,是保持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关键。随着农村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县级财政监督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目前财政实践的步伐还未跟上,县级财政监督管理问题仍十分严重,尤其是有效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十分缺乏,县级财政监督管理工作亟待改革和完善。   一、财政监督立法明显滞后,难以健全机制   依法监督检查,是财政监督执法工作必须贯彻的首要原则。财政监督立法工作的相对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在许多地方正常的监督检查常被无理拒绝,监督的权威和效果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强化财政监督工作的当务之急是要加快财政监督的立法工作。地方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与财政监督工作相关的规定、办法,并积极向当地人大和政府反映情况,争取支持,制订切实可行的地方财政监督法规,使财政监督执法工作有了尚方宝剑,真正做到依法监督,依法行政。   二、财政监督机构设置不一,难以树立权威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统一指导,具有财政监督职能的财政内设机构在设置上不甚统一,越往基层,越是粗放。近几年尝试设立的专司财政监督职能的财政监督机构,理应作为财政内部最具权威的监督机构,但许多地方只作为财政部门的一个普通内设机构,而不能进入政府组成系列,难以在社会上奠定应有的执法地位。因此建立独立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并赋予其特别检查权,是强化财政监督职能、提高财政监督执法公正性的唯一途径。   三、财政监督与其它监督不能有效协调,导致监督成本加大   虽然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税务监督和社会监督在检查的对象和内容、检查的方式和方法上各有特点,各有侧重,但是最终的监督检查目标是一致的,监督检查的结论既可以互相配合利用,又可以互相制约监督。但目前出现的交叉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较多,一方面不仅加大监督检查的成本,浪费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另一方面又加重了被监督检查单位负担,使得被监督检查单位意见很大,以至有些单位成立专门的接待部门来应对这些检查。   因此,今后财政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要理顺财政监督与其他监督部门的关系。与其它监督机关明确分工划清职责权限,互相协调,形成合力,进行分类监督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共同完成财政监督工作任务。通过建立财政监督检查信息网络平台,与其它监督部门搭建数据库,做到监督检查信息统一化、系统化。这对降低监督检查成本,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及时了解真实、全面的检查信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研究财政监督体系的途径渠道、方法方式、措施手段等还有很多,我们在此仅对其中最基本的措施作一些浮浅的探讨,以抛砖引玉。财政监督职能的行使必须要有明确的目标宗旨,必须要落实其通过检查对预算编制质量提出校正建议的责任,同时,明确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并定期进行“预警”分析的义务。财政部门任何机构的设置都必须要围绕财政的职能,为提高财政工作效率服务,作为财政部门的专职监督检查机构,也不应例外,如检查职能仅仅局限于为了查处几个单位或问题,就将丧失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必须要为提高财政工作运行效率服务,为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保驾护航。   预算的执行情况必须要接受财政监督和检查。财政预算的执行离开了财政监督,不但难以“保证”其执行质量,浪费财政资金,而且还容易滋生暗箱操作或腐败行为,从而丧失财政预算的编制效果。因而必须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规范各有关预算执行机构的行为。   对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主要查看支出是否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是否扩大财政支出范围,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擅自提高开支标准、虚报冒领,是否巧立名目铺张浪费,是否变相扩大支出项目等等,一经发现,必须要立即给予纠正和整改。   要从提高监督检查机构“执法地位”的角度上去建立健全财政监督体系。我们知道,所谓的“制衡”关系,其实质就是既相互分离独立,又相互牵制联系,在相互监督的环境中独立行使各自的职能,其核心手段就是“监督”,为此,要使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与监督职能能够相互“制衡”,就必须要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职能,让监督职能渗透到财政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各个细微环节中去,通过事前监督、事中跟踪与事后检查去制约他们之间的职能关系。而在实际工作中,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与监督机构之间都是相互“平级”的内设机构,这就导致监督机构要想主动行使这种“得罪人”的监督职能,就显得有点为难,有时还“力不从心”,久而久之就会使他们丧失主动监督的信心。为此,要使财政职能能够很好地发挥,就必须要采取有效手段或措施,切实加大监督制约力度,而我们认为,其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要提升监督职能机构的执法“地位”,让他们的“地位”上升“半级”,如有的县,其监督检查机构的级别是“副科级”,而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管理机构则是“股级”,这样对监督机构的执法“地位”进行科学地“定位”,就能保证监督职能能够主动有效地去行使其职能了,从而就能“制约”预算的编制与执行行为了。   要从培养财政干部“摇篮”的角度上去健全财政监督体系。从实质上讲,研究如何增强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的“制衡”关系问题,就是要找出牵制和制约这些职能行使的环节,说穿了就是要增强他们之间监督工作力度,这就需要让财政监督职能能够“渗透”到财政预算编制与执行的方方面面。而财政监督职能则又是一项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其工作人员不但要有全面的财经业务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同时,还有一种爱岗敬业的良好作风,敢于得罪人,勇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而在当今的社会里,谁都不想去得罪人,谁都想去做好人,因此,一个合格、称职的财政监督人员,除了具备一定的内在的基本素质以外,更离不开外部的培养、激励,而这其中最有效的举措就是要将财政监督岗位作为培养财政干部的“摇篮”,或作为锻炼“基地”,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要优先考虑财政监督岗位上的同志,凡想提拔、晋级的同志必须要到财政监督岗位上去锻炼等等,只有这样树立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才能有人去真心搞监督。#p#分页标题#e#   要从财政干部“依法行政”的角度上完善财政监督体系。我们在强调用激励等措施搞好财政职能之间制衡关系的同时,也并不排斥用法制手段去规范财政行为,依法治财是我们财政工作的目的和宗旨,凡不能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财政行政行为的,或搞暗箱操作,甚至于蜕化变质的财政工作人员,必须要对照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根本要求严肃处理到位,只有依法治财才能增强财政职能特别是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的牵制力度,才能协调发挥财政职能的整体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