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核算对于税费的处理建议

国民经济核算对于税费的处理建议

 

作者:“SNA 的修订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改革”课题组   中国的政府收入分类和国民经济核算关于政府收入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政府收入分类包括四个层级,分别是类、款、项和目。最高层级的类有六个类,分别是:税收收入(代码101)、社会保障基金收入(代码102)、非税收入(代码103)、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代码104)、债务收入(代码105)和转移性收入(代码110)。   (一)税收收入   1.税收收入的分类。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21款。其中,05款“企业所得税退税”实质上是收入的负项,反映财政部门按“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企业所得税。08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目前已暂停征收。税收收入分类如表1所示③。2.我国的税收科目与SNA有关税收分类的对应关系。2008年SNA对于“生产和进口税”项下的分类项目,并没有给出准确的定义,更多的是一种阐述性的说明。“生产和进口税”由“产品税”和“其他生产税”两部分组成。关于“生产和进口税”的分类。产品税是指:对生产、销售、转移、出租或交付货物或服务而征收的税;或者对以自身消费或资本形成为目的使用货物或服务而证收的税①。其他生产税,主要针对生产中用到的土地、房屋或其他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而征收的税;或者针对雇拥劳动力或支付雇员报酬而征收的税。通过以上对各税收科目的介绍,结合2008年SNA中关于生产税和进口税、经常税等的定义,表3列出了我国税收科目与2008年SNA有关税收分类的对应关系。明确这种对应关系,有助于分析我国国民经济核算所采用的价格和2008年SNA价格的差异,对于理清收入的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中的问题有也帮助。3.部分科目的说明。(1)资源税。资源税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各种应税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7大类。资源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方法征收。2008年SNA中的财产收入项下,包括了地租(其中一种是地下资产地租)。地下资产的所有者(无论是私人单位还是政府单位)都可以与其他机构单位签订租约,允许它们在特定时期内开采储量,自己则获得作为回报的地租支付。这些支付通常被称为特许权使用费,但在本质上仍是所有者将资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在特定时期内处置所得的回报———即地租,2008年SNA也将其处理为地租。该类地租可以采用定期支付固定数额的缴纳形式,也可以根据对资产储量开采数量或体积来确定。因此资源税界定为财产收入比较合适。(2)房产税。我国目前除了少数试点地区之外,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这部分的房产税属于其他生产税。试点的房产税,属于资本经常税项下的土地和房屋经常税。指土地或房屋所有者(包括自有住宅者)因使用或拥有土地或房屋而定期(多数情况下为每年)应缴纳的税①。(3)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企业缴纳或的印花税属于其他生产税。个人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属于产品税中的“金融和资本交易税②”。这个要区别于所得税项下的资本收益税,它是指对个人(或公司)的资本收益(SNA称之为持有收益)征收的、在当前核算期内到期应付的税,它与收益产生的时期无关③。(4)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这种税属于产品税中的“金融和资本交易税”,它有别于2008年SNA中提到的资本税中的“改善性征税”,也就是由于政府规划允许为商业或住宅目的开发土地而对农用土地增值所征收的税(段落10.207a)。(5)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企业以及住户由于生产活动购置车辆而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属于其他生产税。住户由于非生产活动目的购置车辆,而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属于“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项下的“经常税杂项”。(6)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积一次性征收。这是由于在生产过程(建房或其他非农建设)中使用了土地而应缴纳的税,属于其他生产税的范围。(7)烟叶税。烟叶税对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包括晾晒烟叶和烤烟叶)的单位,按照收购烟叶的金额征收。属于“除增值税、进出口税以外的产品税”项下的“一般销售税或流转税”。   (二)非税收入   1.非税收入的分类。如上文所述,我国政府收入的分类中,还有一个重要的项目是非税收入。非税收入(103)包括了7个款,分别是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02款:专项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5款:罚没收入;06款:国有资本经营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款:其他收入。表4是非税收入分类。2.非税收入的一些特点。在非税收入的款项中,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比较特殊的。它不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因此不包含在“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科目”的非税收入之下。它的主要构成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02款:“专项收入”下的项目,有部分项目可以理解为政府的税收,例如:水资源费、教育费附加、草原植被恢复费等。部分项目实际上是资产销售的收入,例如:铀产品出售收入、国家留成油上缴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包括的项目众多。需要根据SNA的原则来判断区分。例如“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项下的“诉讼费”和“外交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项下的“签证费”等,应认定为是对服务的支付。“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项下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和“出版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项下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等,应该归入到政府税收的范畴、3.非税收入中重要的项目:政府性基金收入。财政部有关资料指出:“2011年全国非税收入情况: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14136亿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41363亿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33166亿元①。可见,非税收入中,政府性基金虽然不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但近几年来,其数额远超过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部分。而政府性基金收入的主要部分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007年之前,土地出让收入先纳入预算外专户管理,再将扣除征地补偿和拆迁费用以及土地开发支出等成本性支出后的余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从2007年开始,国家对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与公共财政预算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后,市县财政部门先分别按规定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余下的部分统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②。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数额巨大,因此有必要明确对它的处理。土地是一种非生产资产,我国的土地转让只是针对使用权的转让,并未改变土地的所有权。目前土地批租或者使用权市场上的拍卖交易可以认为是投资公司或房地产公司,对于一项无形非生产资产(土地使用许可)的购买,而不是对于土地本身的购买。由于这部分的资金收入并不是经过生产或经营活动产生的,仅是一种由国有资产的实物量转化为价值量的政府行为,因此不能作为当期GDP的组成部分,但是这种变化会在政府部门的资产负债表中得到体现。#p#分页标题#e#   (三)政府收入的其他部分   我国的政府收入,除了上述的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外,还包括了其他几个部分。社会保障基金收入(代码102),包括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等10款。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代码104),包括了国内贷款回收本金收入、国外贷款回收本金收入、国内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国外转贷回收本金收入4款。债务收入(代码105)包括国内债务收入和国外债务收入2款。转移性收入(代码110),包括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等9款。限于篇幅,本文不对这些类别下的款项进行详细讨论。   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相对而言,我国国民经济核算对于税费的处理过于简化。一方面是由于基础统计报表中缺少详细的税费项目;另一方面也缺少对于税费项目对应的标准。这造成了部分项目处理相对简单,个别可能还有疏漏或错误。   (一)工业成本费用调查   在工业成本费用调查中,其他制造费用、其他销售费用等包含的其中项“支付给个人和上交给政府部分”,都作为增加值来处理,也就是说,认为上交给政府部分都作为税收来处理。实际上,“上交给政府部分”有一部分可能是对政府服务的支付,属于中间投入的部分;还有可能是交纳的罚款等,属于经常转移的范围。   (二)排污费   目前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中,排污费是按生产税处理。2008年SNA推荐的排污费处理,远比这种简单处理要复杂。2008年SNA认为,各国政府正越来越多地将排污许可授权作为控制总排污水平的一种方法。这些许可不涉及自然资产的使用(大气并未被赋予价值,因此它不能作为一项资产),所以要归为税收。   从概念上讲,该项许可中内含了可交易性,由此会存在一个活跃的市场,所以该许可构成了资产,应该以其出售的市场价格评估其价值。如果对污水排放的支付是一种意在杜绝排放的罚款,则该支付应作为一种罚款处理,应该属于经常转移。如果签发的许可数量有限,且其意在限制排放,则该支付应作为税收处理(前提是污水所进入的介质在SNA中不被视为一项资产)。如果该介质是一项资产,且排放许可中约定的必要条件得到了满足,则对许可的支付应以与上文提到的移动电话无线电频谱使用许可付费的相同方式处理(资产的购买或租赁)。如果收费与补救活动相联系,则该费用是对一项服务的支付,除非征收的金额与随后的水处理成本完全不成比例(在此情形下应作为一项税收处理)。   (三)绿化费   绿化费是政府非税收入下的“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前我国国民经济核算按照中间使用处理。按照规定,收取的绿化费按计划专项用于绿化造林,对于交纳绿化费的企业而言,不存在交纳绿化费后直接享用了某种政府服务,更类似于享受的国防或公共安全服务,因此按税收处理更为合适。   总体而言,由于政府收入中涉及的项目多样,情况复杂。本文主要梳理了税收项目的一些对应情况。更多的非税收入,例如政府性基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的梳理还有很多工作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