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拉斯基新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析论

关于拉斯基新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析论

拉斯基承续了古典自由主义对个人主义的相关阐释,坚称“个人的最佳发展、自我的最充分实现”具有最高价值,它理应成为而且必须成为“检验社会信念与社会思想的最高衡量标准”,也是衡量社会制度优劣和社会变革成功与否的根据。具体而言,在拉斯基看来,个人主义是自由主义本体论的内核和基石;政治中最基本的事实,就是人类意志的殊异性,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来自其特殊经验的意志;假使权力所遭遇的只是服从,那它迟早就会认为自己是正确不谬的,到那时,不论它宣称的意志怎样,权力所追求的福利就只会是自身的福利,不会是受影响者的福利;个人是否服从国家的权威和法律,完全依据于国家的权威和法律对他的经验所发生的效果,决定于个人遵循自己的道德信条和良知判断国家的权威和法律能否服务于、有利于个人的自我发展。

虽然拉斯基秉承了古典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核心理念———个人自治(PersonalAutonomy)与自我决定(Self-determination),但是他对古典自由主义“原子式”(atomistic)个人主义倾向持否定态度,他认为“说脱离社会的个人能在社会环境之外享有自由,是毫无意义的”[3]38,其实,自由权“必须在种种利害相反相成的漩涡中,由近乎奇迹的方法所达成的合理调整中来实现。也就是说,我们自由,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使我们获得生活意义的社会”。拉斯基断言,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是相互依存的,离开他人和社会,个人终将难以获得真正自由。其实,自由并不必然与束缚相对立,相反,没有一定程度的束缚就没有个人的真正自由,个人若脱离了社会就会失去自我。真正的自由应该不与公共利益相悖、不与社会发展逆向而行,个人的自我实现与发展有赖于社会的进步。将自由解释为个人不受压迫、限制和阻碍,只是说到了自由的纯消极条件。免于压迫、限制和阻碍固然是实现自由的重要条件,但这绝不意味着对自由没有任何压迫、限制和阻碍,完全不受压迫、限制和阻碍的自由不过是一种消极自由,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自由作用的发挥。拉斯基反复重申,人只有参与到社会中,履行社会和国家给予他的功能时才具有价值和意义;也就是说,人类的福祉不仅在于个体的自由福祉,更在于全面、平等地享受人类创造的各种物质和精神财富。

通过改造古典自由主义“原子式”个人主义观,拉斯基提出了新个人主义观,强调个人的社会性,承认社会公共利益的存在,并力图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统一起来,力倡自由必须为社会全体成员平等地分享,主张在保持个人自由的前提下实现广泛的社会经济平等、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这种新个人主义观不仅为拉斯基的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奠定了主体论基础,而且代表了“大灾难时期”的进步主义精神。尽管拉斯基的新个人主义依然被认为是个人主义的一种理论模式,但是,这种新个人主义已经修正了古典自由主义“原子式”个人主义的某些偏执之处,从而使“密尔逆转”①以来的自由主义继续向纵深发展。①所谓密尔逆转,指的是英国在约翰•洛克和亚当•斯密那里奠定的政治-经济自由主义的完整理论,丧失了它对17世纪中后期以来英国社会政治思想的支配性影响,由密尔出来将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进行妥协,从而让渡出了自由主义的理论地盘。

新自由观

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竞争阶段走向垄断阶段,尤其是历史跨入20世纪以来,垄断资本主义的强化、法西斯主义的猖獗、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和资本主义经济大萧条的爆发,以自由放任为主要特征的自由主义思潮未能继续保持强盛势头,“似乎到处都处于退却的态势”[4],日趋失去昔日的辉煌与影响。拉斯基敏锐地觉察到了这一变化并迅速作出了回应,成为特殊历史时期力求摆脱自由主义危机与困境的最著名的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之一。

拉斯基新自由主义政治思想作为对古典自由主义危机的一种回应,具有自身独特的意蕴与特质,他承续古典自由主义核心价值,秉承“密尔逆转”以来新自由主义思想的基本内涵,对自由予以独特阐释。他认为:“所谓自由权,就是在现代文明中,保障个人幸福所必需的那些社会条件的存在,不受任何限制的意思。”[3]33但是仅“将自由权解释为没有约束,……只说到它的纯消极的条件”[3]33,并不等于自由本身。自由还包含有更积极的意义,即个人在积极主动地发挥自己的能力与实现自己价值的同时,也应为他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换言之,“自由的实质在于我所谓的不断创新的感觉,在于确信我们每个人,那怕卷入一个超越我们的私人目标之上的社会目标,也仍然能够为它做出独特贡献。简言之,自由是知道我们每个人既是手段又是目的,知道社会上有着使我们能够做出自己的选择、拿自己做实验的余地”。

基于对积极自由的阐释,拉基斯进而认为,国家并不必然是一种祸害,国家干预经济社会生活的目的是为了增进社会和个人的自由;国家干预是实现经济和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不同于古典自由主义,拉斯基新自由观更在意“每个人”都享有同样的自由,强调自由和平等“非唯不相反对,而且相助相成”[3]35,倡言每个人都应获得“平等的关怀与尊重”。当然,作为自由主义者,拉斯基依然固守着古典自由主义“权力应受约束与限制”的传统,认为,权力具有严重的腐蚀性,不加制约与监督的权力始终是自由的敌人,“在任何国家里,一部分人假使握有无限制的权力,那末受他们统治的人决不会是自由的。因为历史研究的一个确实的结果所昭示我们的教训是: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会毒害握有这种权力的人。他们总想将他们自己的道德规范强加在他人的身上,后来便自认为社会得全靠他们继续当权。自由权始终要求限制政治的权力;要达到这一点,就必须使一国的统治者可在必要时被召受质询”。

总之,拆除自由发展的障碍,保证自由发展的条件,是拉斯基新自由观的终极关怀:尊崇个人权利,肯定社会公共利益,强调个人与社会的“相辅相成”;尊重消极自由,认为个人应为他人和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力主“把自由纳入平等”,倡言每个人都应获得“平等的关怀与尊重”;反对“消极国家”和“警察国家”,主张发挥国家的积极作用,构建“积极国家”和“社会服务国家”。拉斯基上述主张乃是对古典自由主义的重大修正,反映了当时西方自由主义向经济社会领域拓展的趋向,这不仅符合当时的时代潮流,也切中西方社会经济状况严重不平等的现实,代表了当时西方思想世界对社会公正的一种追寻,推动着新自由主义向纵深发展。#p#分页标题#e#

新民主观

拉斯基所处时代,尤其是从1914年起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大灾难时期”,期间历经法西斯主义在欧洲的猖獗、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1929~1933年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危机,不仅表征着自由竞争市场经济的衰微,而且昭示着自由民主深陷危机与大退却,自由民主信念与制度遭受空前的质疑。诚如阿诺德•汤因比所言:“全世界男男女女都在认真思考与坦率谈论这样一个可能性,即西方社会制度或许会垮台,再也行不通了。”[6]正是由于自由民主环境的急剧恶化使曾经倡议民主、宪政原则不遗余力的拉斯基对民主政治危机予以深刻反思和重新阐释。

拉斯基认为,虽然作为自由主义表现形式和制度选择的民主政治是迄今最有利于保障和扩大公民个人自由的政体,是人类历史上最公正、最有效率的政治制度,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民主政治与资本主义之间有着根本的矛盾与冲突,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毛病在他系属资本主义的时候是无法治愈的”,“因为人们所反抗者乃资本主义内在包含的那些条件。这就是说,这制度已失去了赢得人民同意于他的假定的力量。他的领袖们设法设定各项法律以履行他的各项假定,然而人们所否认的正就是这些假定。的确,他未始不能订定这类法律,只要他准备不管行使的后果如何,而去行使他们;不过这样一来,他必须准备去冒一个不择手段的政府永远冒着的危险,还有,他必须放弃他宪法的各种惯例。的确,他为要保全资本主义的根本特征起见,也许铤而走险去做这两椿尝试;但是,很明白的,他那时再不能冒充为一种民主政治了”[7]。代表特权者利益的资本主义正在摧毁着代表人民大众价值的民主制。因此,在拉斯基看来,一种民主新论的提出势在必行。

在反思与批判“旧民主”的基础上,拉斯基提出其新民主观。拉斯基所阐释的民主是一个广泛意义上的民主,它不仅仅局限于政治层面,更深入到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国际关系的方方面面,具有宏观、综合和创新的特色。拉斯基坚信,民主政治是迄今为止人类所发现的一种最好的政治制度,它赋予自由理念以生命力。民主的内在逻辑是把自由纳入平等的范畴,在所有关涉个人发展、个人幸福的事务中,同等地衡量个人幸福的要求,同等地把福利提供给人民,每个人有着平等的参与权和影响权。在拉斯基眼中,自由与平等是政治民主的价值核心;政治参与是政治民主的实现形式;法治是政治民主的保障机制。拉斯基对政治民主的阐释十分契合民主主义的原典精神:不论对公民自由权的尊重、对公民平等权的捍卫、对公民决策参与权的强调、对法治下民主的重申,还是对公民教育的推崇,都体现了民主政治的精义。这一方面来源于他对民主主义原典精神的研读和领悟,同时更得益于他对现代民主政治的切身体会。

拉斯基深信,民主政治在促进和保证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地实现自己自由权方面的作用是历史上其他政体望尘莫及的,保障政治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当然责任,而为人民谋福利、增进其幸福更是民主社会的应有责任。在拉基斯看来,唯有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兼而有之的民主理论,才能真正体现民主政治的真谛,因而,他主张把“民主的边界从它们目前停留着的政治领域扩展到社会和经济领域中去”[5]161。拉斯基强调,民主大厦不是政治民主一柱独撑,民主是多方面的,至少必须包括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两部分,少了任何一部分,都是残缺不全的;单纯的政治民主有它的弱点和短处,必须用经济民主的形式来补充政治民主;经济上不民主、不平等,政治上的民主往往是虚假的、没有实际意义的;把民主的边界从政治领域扩展至经济领域是民主的题中之义,也唯有两者合而为一,民主才是真实、可靠的。总之,对经济民主的关注是拉基斯民主理论中最为突出的思想特质。在拉斯基看来,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唯有两者并驾齐驱、相辅而行,才能促成自由与平等的融合,才能保障大多数人最低的生活需求,也才能为构建一种自由与公道型社会奠定扎实基础。拉斯基这种以社会公正为目标的民主追索,无疑对战后欧洲社会社会主义理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建立混合之经济、注重人民福利的提高———的产生与形成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照。

余论

作为20世纪上半叶“大灾难时期”对自由民主危机进行反思与求索的重要政治思想家,拉斯基在反思与批判“旧个人主义”、“旧自由”、“旧民主”等一系列观念基础上发展出其“新个人主义”、“新自由主义”、“新民主”,构成其新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基本架构。从理论上来说,作为自由主义传统的承继者和批判者,拉斯基的政治思考不是以某个单一的、特定的理论原点为前提,而是根据现实政治的发展变化不断反思、调整与修正自己的政治思想,其政治思想的重要性在于他的具体阐释,这些阐释把握住了时展的脉搏,回应了时代的要求,对自由主义思想予以了独特修正。首先,拉斯基承续了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保持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特质,即“它是个人主义的(individualist),因为它主张对于任何社会集体之要求的道德优先性;它是平等主义的(egalitari-an),因为它赋予所有人以同等的道德地位,否认人们之间在道德价值上的差异与法律秩序或政治秩序的相关性;它是普遍主义的(universalist),因为它肯定人类种属的道德统一性,而仅仅给予特殊的历史联合体与文化形式以次要的意义;它是社会向善论(meliorist),因为它认为所有的社会制度与政治安排都是可以纠正和改善的,认为所有的社会群体和政治安排都是趋向进步的”。

其次,基于特殊历史语境与时代难题,拉斯基对古典自由主义予以了重大修正:他认为自由不仅是“免于束缚”,更是个人的自由发展与最完善自我的实现;平等不仅意味着某种平均化的过程和没有特权,而且意味着所有人都有充分的机会;民主不仅意味着人们平等地握有政治权力,而且意味着人们平等地握有经济权力;国家不应该消极无为,而应该积极干预社会经济事务,为公民的自由、平等、民主和发展创造条件。换言之,拉斯基新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独特意涵在于:批判过度的个人主义倾向,强调个人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强调平等观念,倡导自由与民主相结合;提倡国家干预经济社会生活,主张国家扮演积极的角色;注重个人与社会的共生,力主扩大公民权利和社会福利;反对暴力革命,奉行非暴力的、合法渐进的社会变革路径。由此可见,作为20世纪上半叶特定年代下新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重要代表人物,拉斯基接过了密尔以来新自由主义的重任,提出的“积极自由”、“国家干预”、“自由与民主的连襟”、“自由与平等相统一”、“个人与社会相辅相成”等“革命性”主张,并非对传统自由主义理论的简单否定,而是一种承续、修正、补充和发展,是以新的方式继续追求自由主义的核心目标———个人自由与社会发展。总之,拉斯基以独特的视域审视和研读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具有明显的历史针对性,顺应了时代需要,对战后欧洲“民主社会主义”、“福利国家”和“第三条道路”的产生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也为转型时期的中国探索如何建设自由、民主、公正、和谐的社会提供某种借鉴和参考。#p#分页标题#e#

本文作者:徐木兴 单位:浙江理工大学 高教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