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法制教育渗入原则

语文法制教育渗入原则

语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意义

青少年时期生理成长迅速,但心理发育比较缓慢,学生自控能力还比较差,对是非美丑的辨别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尤其是一些问题家庭的孩子和留守儿童,由于缺乏大人的关爱和有效的监管,极易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侵蚀,以致误入歧途。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学校为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在语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可以对青少年学生起到引导的作用,促使其加强对外界不良风气的抵制和对自身不良行为的约束,从而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校园环境。

语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应遵循的原则

渗透性原则。语文课毕竟不是法制课,这一学科特点,决定了在语文教学中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不能是直接的、单刀直入的、说教式的,而应是含蓄的、潜移默化的、渗透式的。在语文课堂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内容时,要从语文学科的课程特点出发,自然地进行延伸,使学生既能较好地学到本学科的知识,又可以受到法制教育。教师不能为法制教育而置语文教材于不顾,“挂羊头卖狗肉”,牵强附会,主次颠倒。

目的性原则。教学是一项带有明确目的性的活动。语文教学兼有工具性和人文性的双重特征,负载着人文教育的功能。虽然语文教材中蕴含着丰富的法制教育内容,但不少语文教师在教学目的上只注重情感的陶冶,忽视了其在法制方面的教育作用,致使语文课中的法制教育几乎呈空白状态。有的语文教师虽然也在教学过程中谈到了法制教育,但往往只是蜻蜓点水,浅尝辄止,不能真正使学生受到思想上的深刻触动,进而引起强烈的共鸣。这种做法,由于缺乏目的性或目的性不强,当然不可能达到法制教育的真正目的。

趣味性原则。“兴趣是最好的老师。”青少年学生一方面对外界事物有强烈的好奇心,另一方面又有着很强的叛逆心理。因此,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时,不能照本宣科地讲读抽象的法律条文,那样会显得枯燥无味,而学生被动地接受法制教育,不但未能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甚至还造成了学生以消极方式抵触,从而背离了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初衷。因此要开展法制教育,就要深入钻研教材,充分地挖掘语文教材中的法制教育资源,并通过合适的情境创设与课程教学的情感目标叠加,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从而促进教学目标和教育功能的达成。

语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应遵循的方法

挖掘语文教材文本中的法制教育内容,利用教材中的篇目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语文课文是经过编者精挑细选的,其中有不少可以当作法制教育的好素材,这就需要教师用心挖掘,并将教材内容与法制教育自然链接,有的放矢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意识的培养和法制知识的教育。比如我们在学习《斑羚飞渡》、《那树》等文章时,可以结合狩猎者的猎杀行为和“那树”的悲惨命运,从中引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使学生们进一步明确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懂得破坏环境和自然资源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会恶化人与自然的关系,受到大自然的惩罚。

在语文实践活动中渗透法制教育。语文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课程。《语文新课程标准》指出:“语文综合性学习可以加强语文课程与其他课程以及与生活的联系,促进学生语文素养的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因此,教师要充分利用语文学科综合性强的特点,为学生创设法制教育的氛围,让学生在活动中切身感受。为此,教师可以组织学生举行一些关于法制教育的辩论赛、主题征文活动或演讲比赛。例如举行“网络利弊之我见”主题辩论赛,让学生清醒地意识到自己应该珍惜青春,远离网吧;举行“青少年如何进行自我保护”演讲比赛,让学生认识到在遇到伤害时,采取什么方式才是真正的自我保护等。

总之,青少年时期是学生们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初期,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使每个学生都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是当务之急的大事。作为语文教师,我们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单纯的语文知识传输上,更应当积极想办法,充分、合理地挖掘语文课程中的法制教育资源,在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进行法制教育的渗透,提高学生的法制素质,如此,方能培养出智慧与品德兼具的未来社会所需要的人才。(本文作者:白灵 李艳霞 单位:信阳工业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