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学形式选取及系统创建

法学教学形式选取及系统创建

作者:王爱鲜 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受到传统教育模式和教学观念的影响,我国对法学实践教学的理论研究十分薄弱,对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培养目标以及评价体系等缺乏科学、统一的认识,这就造成了法学实践的课程设置不科学、教学内容单一、质量控制缺失、教材建设落后和评价体系不健全等方面的缺陷。例如在实践课程设置方面,除了司法实习和毕业论文外,有很多学校还引进了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研讨等形式多样的实践性课程,但是往往由于随意性强,缺乏统一、规范的安排,导致其在整个法学教学中的比重轻微,其作为法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评价比重更显微不足道。再次,法学实践教学的实施困难重重,教学效果不佳。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固然重要,但是实践教学的实施也不应放松。纵观国内各主要高等学校法学实践教学课程的安排和实施,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师生对法学实践课程的重视程度不够,参与程度不高,实践教学流于形式;其二,学校和实践、实习单位对实践教学疏于监督与管理,效果不佳;其三,教学资源的配置不健全,高质量的实践教学指导教师严重欠缺,实践教学经费、设施和基地建设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的选择

(一)域内外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比较分析

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和政治等方面的不同,域外各国,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学教育的目标上存在差异,因而在法律人才培养上的做法也不完全一致,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有其各自特点。

1.大陆法系国家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韩国乃至我国台湾等主要国家和地区,往往将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于通识教育,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强调法学基本素质的培养和锻炼,教育的直接目标是造就大众化的法律人才。在这种通识教育目标指导下,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更加注重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学术气息浓厚;虽然从事法律职业需要经历大学法学教育,但是法律职业教育并非本科法学教育的基本甚至主要目的,毕业生多数从事的是法律之外的职业。德国法学家茨威格特•克茨指出:“法律并不纯粹是一种专业训练的对象,而是人们可以从中学习清晰地思维、透彻地表达以及练习修辞技巧的一个领域”。④虽然大陆法系各国普遍重视法学实践教学,但在大学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并未将法学实践教学放在主要层面上,法学实践教学被当成法学通识教育的一个部分,是理论教育的辅助性手段,法律实务训练更多地是在完成了本科学习后进行。例如,德国的大学法学院遵循的是“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注重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又注重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有益于培养出专业的几综合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保障了法律职业的整体素质。

2.英美法系国家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法学教育以市场为导向,致力于为社会输送符合其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尤其是律师。因此,美国等英美法学国家的法学教育以实用为首选,法学教育是一种典型的职业教育模式。正因如此,法学院对课程的设置、课程的内容以及教学方法等方面都强调理论知识与实践运用能力的结合,不仅着重于讲授法学基础知识来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更致力于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例如,美国的法学教育是本科后教育,其采用多种教学方式和大量的课外实践活动,特别是采用的是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总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以法律职业教育为目标,更加注重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学实践教学不仅形式多样,而且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⑤

(二)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的选择

比较分析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不同模式,不同的法学教育观往往具有不同的法学教育目的。⑥虽然目前我国学界对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仍有争论⑦,但是总体来讲,主流观点将法学教育归为通识教育,并非将培养律师等实务人才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唯一选择。例如苏力教授认为,法学本科教育要完成培养“通用型、法律交叉学科型”人才,使本科法学教育成为入门教育;⑧霍宪丹认为,普通本科法学教育应定位于法学学科教育,而非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专业人才,而非培养法律职业人才。⑨就此而言,我国的法学教育目的与大陆法系国家有着诸多相似之处——培养高素质的法律通才。然而,同样是坚持“通识”的教育培养理念,但是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远远落后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造成了前文所述的种种困境和问题。因此,选择何种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就成为当前我国理论界的聚讼之一:是全盘接受西方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还是在借鉴国外法学实践教学优势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特色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是借鉴大陆法系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还是全面移植英美法系的教育理念及实践教学体系?受法学教育目标的定位不同所决定,笔者认为不能全面移植英美法系国家职业教育的实践教学体系,而应该根据我国国情,在充分重视法学实践教学价值的基础上,更新对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和认识,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有益经验,构建以“通识教育”为本体的法学实践教学新体系。⑩

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一)实践教学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定位

一个国家的法学教育体系往往是适应该国不同的教育培养目标而组织构建的,可以明显体现一国法学教育的特点和定位。在我国,经过60多年特别是近30年的发展,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已经呈现出多层次、多元化、多轨制的办学特点,即法学教育涵盖了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各个学历教育层次。因此,“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建立在区别对待基础上的分类型和层次型定位”。11在这种多层次、多轨制的法学教育体系中,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在每个办学层次的定位有所差别:在中专、大专层次,职业教育为基本培养目标;在本科教育中,通才教育是目前获得认可的目标定位,即培养出法律及其他专业知识丰富、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多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在研究生教育中,精英教育成为必然要求。当然,在研究生教育中,精英培养目标也有所侧重,例如法律硕士偏重于职业精英群体的培育,而学术型硕士侧重于法学理论精英的培养。当前,我国高等学校法学院本科教育培养的是复合型、外向型、应用型的高素质“法律通才”,即树立的是“通识教育”目标。在这种教育目标之下,作为法学本科教育内容的法学理论教学和法学实践教学之间的关系如何把握?也就是说,法学实践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地位如何确定?分析世界范围内主要国家法学教育模式的变迁后,我们可以看到,各国的法学教育在培养目标和途径上有日益融合的趋势:在大陆法学国家的法学院,在普通教育的基础上纷纷加强了职业教育的分量,有利于职业教育的实践教学在不断加强和革新;而在素以职业教育为目标的英美法系国家,也加强了理论法学的教育,讲授式教学也有所增加。可见,两大法系对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更是日益相互接近,即同时兼顾学术教育和职业训练两方面,在形式上也日趋一致。在我国,随着近些年来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环境的改变,人们已经逐渐认识到法学本科教育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意识到法学实践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积极作用,法学院、系也开始创新教育理念,改革和创新法学实践教学内容及方式,法学实践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地位显著提升。但是,对于法学实践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定位,仍没有一个较为清醒的界定。#p#分页标题#e#

笔者认为,法学实践性教学和理论教学是法学教学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二者在法学教育中具有不同的价值和功能。首先,从性质上讲,实践性教学与理论教学一样,属于教学而非实践,因此,法学实践教学应当遵循法学教学的总体规划,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按照教学标准和教学要求进行严格、系统的规划、设置,以满足教育目标的要求。其次,实践教学是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过程,学校的教学、教务部门应当像对理论教学一样对实践教学进行监督、监督,并及时给予教学效果的评价。再次,尽管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教学弊端较多,但这并不能成为否定理论教学为法学本科教育基本手段的基本定位,实践教学不能抛弃理论教学而孤立实现——理论教学注重学生法学理论知识的积累,实践教学注重学生理论知识的实践运用技能的培养,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二)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体系构建

在坚守法学理论教学本体性地位的基础上,应当正视我国当前法学实践教学的种种不足和弊端,不断更新实践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构建适应当前社会需要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具体而言,应在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实践教学的组织和运行、实践教学的质量评估和实践教学的保障等方面构建横向多元、纵向动态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

1.更新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目前,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性课程的设置多采用以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为主要环节的“2+X”实践教学体系。其中“,2”指的是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X”则指的是常见的见习、模拟审判,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诊所教育等多种方式。在这种课程设置体系中,除了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为法学本科的必修环节,占有一定学分,其他各种实践方式均不受学分限制,因而各高等学校对这些实践方案随意性较强,缺乏体系性、规范性安排和评价。同时,即使是计算学分的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往往被集中安排到大学本科临近毕业的一个学期进行,其实施效果不佳就不难理解了。为了弥补上述缺陷,笔者建议构建多元、动态、全程的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首先,将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课程按照功能的不同,设置为三个模块:课内实践模块、课外实践模块和职业技能训练模块。课内实践模块主要包括案例讨论教学、审判观摩、法学实验、毕业论文等;课外实践模块主要包括模拟法庭、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法律咨询和服务、假期实习等;职业技能训练模块主要包括法律诊所、法律实践基地实习、专业实习等。其次,按照教学规律和就业情况,将上述三个模块的实践课程进行渐进地动态分配。即,在大学本科一、二年级主要以法学理论学习为主,在实践教学中宜采取案例讨论教学、审判观摩等课内实践模块,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在大学本科二、三年级,逐渐增加课外实践模块的比重,将模拟法庭、法律咨询和服务、假期实习、社会调查与实践等作为常态化课程设计;在大学本科三、四年级特别是四年级,应逐渐减少法学理论教学的比重,适当增加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模块,主要采取法律诊所、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法律实践基地实习等实践方法。再次,法学实践教学的三个模块应当贯穿于法学本科阶段,并进行科学设计,做到课内外相结合、长期短期相结合。最后,为了保证实践效果和全员参与,对上述主要实践课程应做规范化和灵活化分类,比如一二年级的案例讨论教学计入各专业课程的成绩,社会调查应计入适当学分;二三年级的模拟法庭应常态化设置,杜绝表演性,将其设置为固定实践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三四年级在已有学分课程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的基础上,应普遍引入法律诊所,强化职业意识。

2.构建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组织和运行机制。要有效地开展实践教学工作,还必须有组织机制和运行保证。我国目前各高等学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效果不佳、流于形式,组织和运行机制的欠缺也是重要的原因。笔者认为,各高等学校法学院系应结合自身条件完成以下工作:其一,建立一个专门的实践教学教研机构。和目前法学院系设立的各个专业教研室一样,法学实践教研机构由各个专业负责、有实践经验的老师组成,全面负责实践教学的具体指导和宏观管理,同时还担负起实践教学的理论研究、教学规划、督促检查、效果评估等责任。其二,建立完善若干不同类别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并聘任实务部门有一定理论知识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作为实践导师,负责指导学生实习,与学校实践教学教研机构沟通。其三,建立以学生为主体、以社会实践和法律服务为目的的法律服务中心,实现学生的自我管理。服务中心的建立有助于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普遍性和灵活性。

3.健全法学实践教学的质量评估体系。教学质量的高低,关系到人才培养质量的好坏,因而质量评估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在传统的法学本科教学评价体系中,通常注重的是理论教学质量的评估,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教学效果的考量。“应充分认识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从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的合理性与实用性、课程实践的社会效果、教学方式和技巧、学生掌握知识程度的考核等多方面制定一套科学、系统而切实可行的评价方案和操作细则,从而保证法律教育既履行‘育人’的教育功能,又履行法律援助的社会义务,真正实现高质量的教育价值和社会价值”。12虽然在具体评估机构的设置、评估方法的采用及实施等方面,需要在充分考量各高等学校的具体情况后予以组建和设置,但是在总体上应当做到评价主体的多元化,评价指标、评价手段和评价目标的多样化、科学化。

4.建立和健全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保障体系。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实施必须建立科学、系统的教学保障体系。“从宏观上讲,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可以分为内部保障体系和外部保障体系”。13其中,内部保障体系可以简单地概括为:(1)建制度,即规范实践教学的制度建设;(2)建基地,即建立专门的实践教学基地或实验室;(3)建师资,即建立一支能够满足实践教学发展需要的、理论与实践兼备的“双师型”实践教学师资队伍;(4)建教材,即及时总结教学实践成果,编写规范、科学的特色教材对实践教学进行科学指导。外部保障体系,通常是指建立“全国性或地区性的专门机构……它由政府或某个作为其领导机构部门的专业与行业组织进行任命。这些机构的主要任务是领导、组织、实施、协调高等教育质量鉴定活动与监督高等学校内部的质量保障活动”。14#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