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营公司模式建设现状

农业经营公司模式建设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农业发展上,经历了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国营农场、包产到户等发展模式。这些模式,虽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实际结果来看,却有不同程度的缺陷,其主要表现为:、国营农场“大而公”,造成平均主义、大锅饭、低效率;合作社、包产到户“小而弱”,造成各自为政、能量小,不利于集体化、高科技发展。这实际上就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不相适应而导致发展不利局面的根本原因,因此,建立合适的生产关系至关重要。

中国当前的一农业要成为生态农业、高科技农业、集约化经营、高效率发展,靠现行各自为政、个体经营模式或靠国营体制、层层包干模式,都是行不通的。其中原因,就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适合我国农业发展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为此,市政协委员、上海爱普香料有限公司董事长魏中浩建议用“民营化”、“公司化”的模式来解决上述矛盾。

一、由地方政府建立农业发展经济园区,并制定一系列有利于农业发展民营化、公司化的鼓励政策和措施,倡导和支持有能力之士在园区内创办各类股份制“农业经营公司”。

二、农业用地虽是集体所有,但实际是给农民包干经营,也就是土地的使用权已属个体所有。允许属于个体的土地使用权。经过中介机构的价值评估后,入股“农业经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公司按《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成立董事会、入股、退股等机制。每个入股者按人股比例分享“农业经营公司”的经营成果。

三、农民将土地使用权入股后,除分享经营成果外,如本人有劳动能力,也可作为一名劳动者,应聘签约成为“农业经营公司”一名员工,并取得薪酬和享有劳动保障。

四、“农业经营公司”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地的发展规划和产业导向、政策法规合法经营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土地使用权属无形资产,在一定期限内是有价值的,工业和房地产方面已是如此,难道农业方面就不可以吗?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许是一种科学发展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