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建设财务评价反思

水电建设财务评价反思

 

财务评价是水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经济评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来考察项日的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项目法人和各投资方的决策者都将其视为至关重要的评价指标,债权人(银行)在进行项目评审时也将其作为确定贷款与否的重要依据。   我国水电建设项目的财务评价近年来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较大的提高。1994年6月.原电力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颁发《水电建设项目财务评价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析行规定)))后,这一情况更加明显。   该《暂行规定》明确财务评价以动态分析为主,静态分析为辅,并以国家现行财税制度为依据,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也能满足对项目评价的要求,施行一年多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进一步提高了水电项目财务评价的水平。   我国正在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投资体制、金融体制和其他各项改革日益深化,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相应也在进行调整,水电建设项目的财务评价应该适应新的形势,在实际操作时认真考虑各种变化的因素。   笔者认为当前水电建设项目财务评价中,有几个具体问题值得商讨,现将个人意见阐述如下.供参考和讨论。   1资本金的有关问题按照我国现行的《企业财务通则》,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是指企业在一L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并明确规定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l},规定了各类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资本金应占项目投资的百分比。《暂行规定》正文和编制说明中对水电建设项目资金中资本金的比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对项!J的财务评价指标是有一定影响的,特别是财务内部收益率和_L网电价有影响,因此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财务评价中宜比较切合实际地拟定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   笔者接触到的一些水电项t一1的没计义件中,绝大多数都设定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30%,这是否是与《暂行规定》中案例一和几都采用这个数字有关。笔者认为水电建设项日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尽量考虑到项目实施时的可能情况,按照项目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具体情况拟定,不宜采用固定数字。   资本金又是计算项目资产负债率的重要数据,资产负债率是衡量J州一!风险程度、负债水平和偿还能力的重要指标。资本金愈雄厚,项日抗风险的能力愈大,偿还能力也强;反之,资本金太少,表明该项目风险大.偿还能力差,银行可能不给予贷款。同时还必须考虑项目各投资方的实际出资能力,资本金太多,投资方难以承受。   水电项目本来就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等特点,大型和特大型的水电项目这个特点更加显著。建设周期长意味着资本金能得到收益的时间晚,投资大意味着资本金的投入也要多,因此水电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不宜过大。近年来的实践表明,水电项目资本金宜占项目动态总投资的10一30%,电站规模愈大,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宜愈少,大中型和特大型的水电项目多为10~15%,在任何情况下,以不少于10%为宜。   资本金在项目开工后应分年到位,按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分期筹集的资本金,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但这不是说前三年都安排投入资本金,不安排银行贷款。有些项目的财务评价将前三年的资金投入全部安排为资本金,实际操作中不可能是这样的,应考虑安排一部分银行贷款。   总之,在进行项目财务评价时,有关资本金占项目资金总需求量的比例及投入项目的时间安排,均以尽可能考虑符合实际情况为宜。   电后的第2个年度,大部份银行贷款利息就应作为财务费用进入发电成本,具体的计算方法可以讨论和研究。建议考虑下述方案,即从第l台机组投产后下一个年度起,当年贷款发生的利息计入贷款额(即仍计入基建投资),以前年度累计贷款在当年发生的利息计入发电成本。总之.在初期运行期,再将银行贷款利息全部计入基建投资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   2初期运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计算   初期运行期是指第1台机组投产至项目全部竣工这一段时间,亦即建设期的末期,其特点是已有电力产品销售,并有了销售收入。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大型和特大型项目的建设期利息应根据各项水工建筑物和各台机组的投产时间分别计算,这是正确的,也符合现行的《企业财务通则》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但目前在进行项目的财务评价时似乎尚未执行此项规定,仍然将建设期的全部贷款利息计入建设总投资中,并形成固定资产。   按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银行贷款利息应该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发电成本,在项目的初期运行期也是这样。大型和特大型水电站从第l台机组投产到全部竣工,一般需要经历3个日历年度以上的时间。原则上在第l台机组发   3财务基准收益率   行业财务基准收益率是评价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的基准判据,其含意是该行业投资资金应当获得的最低财务盈利水平。   电力工业的财务基准收益率目前尚无正式规定,《暂行规定》中明确水电建设项目的财务基准收益率暂定为:全部投资12%。资本金15%。《暂行规定》编制说明中还指出,水电建设项目财务基准收益率应高于银行对电力行业贷款利率1~2个百分点。   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利率近来变化较大,1994年以前对电力行业执行差别利率,1993年7月l日至1994年年底,5年期以L的贷款年利率为11.16%,1995年取消了差别利率,1995年1月1日至6月30日,5年期以L的基本建设贷款年利率为14.76%,1995年7月1日起又调整为15.30%,并规定在签订新的一年期以上贷款合同时,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档次,采取1年一定的办法,合同确定的利率执行期为l年,到期后,银行再根据当时规定的贷款利率与借款人重新签定下一年度贷款利率。还规定自1995年7月l日起将过去的按年结息办法改为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p#分页标题#e#   水电建设项目的资金除资本金外大部分来自银行贷款,财务基准收益率低于银行贷款利率显然是不合理的。在《暂行规定》正文中似应说明水电建设项目的财务基准收益率应高f现行的银行贷款利率.资本金的财务基准收益率应更高一些。在具体操作时应根据当时情况灵活掌握。   4有关银行贷款期限的拟定   在进行项目财务评价时,’银行贷款期限宜按有关银行的现行规定拟定,贷款可能来自那个银行,就应执行其有关规定。《暂行规定》中规定大中型项目的借款期限为12年,特大型项目(暂按50万kw及以上)为15年。   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分为硬贷款和软贷款,硬贷款即基本建设贷款,软贷款又分为股本贷款和特别贷款。关于贷款期限,现行的规定是基本建设贷款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股本贷款一般不超过12年,最长不超过20年;特别贷款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对水电建设项目而言,建设规模和贷款期限之间的关系,目前尚无明文规定。   已通过国家开发银行评审的一些水电项目的硬贷款的贷款期限,大致情况介绍如下,可供参考。某水电站建设规模135万kw,贷款期限为15年;某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规模120万kw,贷款期限为15年;某水电站建设规模24万kw,贷款期限12年;某水电站扩机项目第一步建设规模为14万kw,贷款期限为8年。   5其他   财政部从1995年起采用新的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以便于综合、全面评价和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状况,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新的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是从企业投资者,债权人和企业对社会的贡献等三个方面考虑的。   投资者主要关心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债权人主要关心企业财务状况,即企业资产负债水平和偿债能力;从国家或社会的角度看,主要衡量企业对国家或社会的贡献水平。   水电建设项目的财务评价指标是否可考虑参照新的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进行部份修订,至少要在名词上保持一致,例如财务评价指标中的“资本金利润率”与新的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中的“资本金收益率”其含义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