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税前扣除规范思考

工资税前扣除规范思考

 

工资薪金是企业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真实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成本利润,就税收角度而言,关系企业所得税税基,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重要因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种工资薪金不设限的扣除方法,既符合完全成本的会计原则,又符合国际惯例,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重大调整。然而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践中,如不加强管理,会导致虚列工资薪金支出,不如实反映企业工资薪金实际支付情况,侵蚀所得税税基。因此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管理,对当前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工资薪金的会计处理   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国陆续施行财政部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工资薪金是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进行会计处理的,会计意义上的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具体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劳动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全面涵盖了我国现行实务中的各种职工薪酬,覆盖面较广,有别于以往的狭隘工资范围。职工薪酬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的成本或费用,并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应由所生产产品、所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其他职工薪酬则计入当期损益。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上,设置“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然后在其下根据工资薪酬类别设置二级科目,如应付工资薪金、应付社会保险费、应付福利费、应付住房公积金等。发生的工资支出,会计处理为: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薪金-应付社会保险费-应付福利费-应付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教育费二、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税收上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职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必须在坚持法定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基础上,从以下两方面把握定位。   (一)职工范围的定位   职工是与单位存在任职或雇拥关系且其提供的劳务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劳动者。   1.与企业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企业职工是指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连续性的劳务关系,任职者或雇员的重要收入或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也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因为临时工是由于季节性经营活动需要雇佣的,虽然对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务的连续性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计件工资。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应结合相关的劳动法规进行界定,凡不符合相关法规的,则不予认可,相关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   2.与应税收入密切相关。职工所提供的劳务必须与应税收入在性质和根源上密切相关,有些职工由于其提供的劳务与应税收入无关,相应的支出就不能扣除,如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的职工。   总之,只有支付给与应税收入有关且与企业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的职工的工资薪金,才能进行税前扣除,与应税收入无关的职工所支付的工资薪金则不属税前扣除范围。   (二)工资薪金范围的定位   进行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对于工资薪金本身的定位也非常重要,这里所说的工资薪金是支付给有雇佣关系职工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的定义,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不包括如下内容: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各项劳动保护支出;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雇员离退休、离职待遇的各项支出;独生子女补贴;纳税人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政府批准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它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另外,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得直接税前扣除,应计入“在建工程”,由完工交付使用后的固定资产提取折旧再进行税前扣除。   把握税收上的工资薪金定位,一要注意与会计概念上的工资薪金区别,二是注意与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的区别,过去对工资薪金,区别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不同的扣除办法,对外资企业的工资全额扣除,对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分别实行限额计税工资、“两率”计税工资、提成计税工资,实际发放的工资超过计税工资限额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即在真实、合理的前提下全额扣除。   (三)非工资薪金支出的界定   职工在企业任职过程中,企业可能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支付一定的与劳动无必然联系的其他支出,如一定的养老、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缴款;按照劳动保障法律的要求支付的劳动保险费;职工调动工作时支付一定的旅费和安家费;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独生子女补贴;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职工承担一定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离退休政策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这些支出虽然是支付给职工的,但与职工的劳动无必然联系,因此,不属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范围。#p#分页标题#e#   对这类收入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会计概念上的职工薪酬其范围较大,包括与职工服务相关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其他支出,而税收上税前扣除范围则仅指各类劳动报酬。对非工资薪金支出虽然不能以工资薪金形式税前扣除,但可以其他形式在税前进行扣除。   1.“五费一金”的扣除,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直接扣除。   2.其他保险费支出的扣除,对有些特定工作,对职工的生命安全危害较大的高危行业,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的职工支付人身安全保险费,这实际上是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必要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除此以外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四)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原则及审核方法   工资薪金扣除和其他税前扣除项目一样必须遵循如下基本原则: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合法原则、配比原则、确定性原则,在取消计税工资,对工资实行全额税前扣除后,对其合理性的审核和把握至为关键。   合理性是指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的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应当计入损益或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由于地区环境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岗位不同等,都影响着工资薪金的实际水平,对税前扣除的合理与否,很难作出一个统一的机械的标准进行界定。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一要注重市场分析。企业发放的工资合理与否,市场工资水平是唯一的尺度。把握工资合理性的标准,应注重市场分析,具体分析时应考虑如下因素:岗位责任的性质;工作时间;工作质量、数量和复杂程度;工作条件;市场情况,可比工资;职员与所有者的关系;职员的能力;企业某一特定经营场所的生活条件;职员的工作经历和受教育情况;职员提供劳动的利润水平;是否有其他职员可执行同一职责;企业过去关于股息红利和工资方面的政策;职员的工资同该职员所持有的股份额之比例。   二要注意与股息红利区别。企业的职工可能还持有该企业的股权,甚至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因此,必须将工资薪金支出与股息红利区别开来,特别是私营企业或私人控股公司,其所有者有的可能通过给自已或亲属支付高工资的办法,变相分配利润,以达到在企业所得税前多扣除费用的目的。企业支付给其所有者及亲属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严格按合理性标准进行界定,超过部分应推定为股息分配,而不能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   三要注意特殊企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水平。随着国有大中型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企业工资将放开,由企业根据劳动力市场状况自由确定,但由于我国还处于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国有企业没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所有者缺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为防止国有企业乱发工资侵蚀国家税收,如部分国有企业实行年薪制,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超高水平地发放年金,近年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对此,一方面从税收上加强调控,另一方面国家有必要制定相关法规予以规范,限制过高的工资水平,使其与市场总体水平大体平衡。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1.核实职工人数。从企业人事、劳动工资部门了解掌握企业内部生产部门和非生产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掌握福利部门人员、基建、专项工程人员。询问有无抽调生产车间的工人和管理人员从事职工福利工作和基建专项工程。   2.复核工资薪金的核算,看其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工资结算单”、“工资费用分配表”,检查“应付职工薪金”科目贷方发生额的对应科目,看企业是否按不同部门、不同人员,将工资薪金分别记入有关成本费用账户。结合“研发支出———资本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借方发生额,如果企业有无形资产开发和专项工程支出,而在研发支出———资本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借方发生额上无工资薪金费用反映,则说明企业可能将无形资产开发和专项工程等人员的工资薪金计入了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可从“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借方发生额进一步审查。   3.注重工资薪金的异常变动。将“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的每月借方发生额在各会计期间相互比对,看各月是否均衡,对突然偏高的月份,找出偏高原因,结合审查“工资发放情况统计表”、“职工名册”,或到劳动工资部门查询有关资料,从而查明是否有虚列工资薪金的问题。   4.审查各种费用明细账。防止通过“应付工资薪金”以外的其他科目列支发放工资薪金、奖金、实物等。   除此之外,还要结合社保费缴纳情况、劳动合同签定情况,用因素关联的方法,对实际工资薪金支出作出完整的界定。   三、多管齐下,强化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管理   (一)转变观念,确保税前工资薪金扣除到位。   从“限额扣除”的政策习惯中超脱出来,树立“完全扣除”的观念,对支付给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给予全额扣除。在落实政策时,要纠正两种错误倾向:一是短期税收收入观,担心工资薪金全额扣除后,税基减少,税收下降,在政策执行上消极;二是全盘放任观,认为只要是企业列支在工资薪金帐上的所有支出都可以扣除,疏于管理和稽查。要做到既按新税法规定全额扣除,也要严格按政策审核把关,把握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原则和政策的总体意图,使落实税收政策不走样。#p#分页标题#e#   (二)齐抓共管,坚持两个所得税管理相互促进。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全额扣除,不仅降低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人所得税也有一定的影响。如果管理不严,势必出现两个所得税管理的漏洞,导致税收流失。在新企业所得税法运行后,我们更要加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强化支付环节的代扣代缴和全员全额申报,建立企业和个人的双向申报制度,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相互促进。   (三)综合比对,结合劳动合同掌握职工动态。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件应当包含“社会保险”。因此,可以通过查阅、比对用人单位的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加强雇员人数真实性的控制,从而有效甄别雇员和非雇员,进而核实雇员的真实人数。   (四)健全制度,完善个人收入支付与社会保险费缴纳挂钩机制。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改革后,有些纳税人可能会虚列人员,人为扩大工资薪金支出,如虚造工资薪金表、弄虚作假,虚增工资薪金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等。针对这种情况,应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企业用工与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法律责任,实行工资薪金发放和社保费缴纳同步;同时控制一定比例的企业临时用工人员,对未缴社会保险费或超出用工比例的虚增工资薪金不允许扣除,这样既可以促进企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完善社会保障,减轻社会就业压力,规范就业制度,又可以实行工资薪金“阳光”操作,避免企业在工资薪金方面弄虚作假。   (五)加快软件开发,提高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管理的科技含量。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和企业所得税管理纳入税收核心征管软件,通过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标准和可扣除限额,提高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