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农家乐安全整治方案

全区农家乐安全整治方案

 

为加强对我区“农家乐”经营户的管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加强“农家乐”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农家乐”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旅委、安监局、工商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区经信委、农委、林业局、水利局、卫生局、药监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供电公司、各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农家乐”安全监管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旅委)。   二、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进一步提高我区“农家乐”安全经营水平,重点达到以下六个方面的要求:   ㈠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㈡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牌;   ㈢在危险区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㈣不得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农产品;   ㈤在对农产品进行清理、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等处理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   ㈥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垂钓、放风筝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休闲娱乐活动。   三、部门职责   各地、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农家乐”安全监管工作。   区旅委:指导“农家乐”经营户规范服务,加强对已经挂牌授星“农家乐”经营户的监管,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降星或摘星。   区经信委:加大“农家乐”经营户及周边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力度,组织开展电力设施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区农委:加强监督检查,禁止“农家乐”经营户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期或者休药期的农产品,在对农产品进行清理、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等处理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   区林业局:加强监督检查,禁止“农家乐”经营户收获、捕捞、屠宰国家严禁食用的野生保护动物;监督检查“农家乐”经营户对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监督森林防火工作。   区药监局:负责“农家乐”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   区卫生局:组织开展“农家乐”住宿卫生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区安监局: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各类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区公安分局:负责治安管理、户政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等工作。   区工商局:依法监管“农家乐”经营户的经营行为,监督商品质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区水利局:指导“农家乐”经营户加强对灌溉塘坝、排水沟渠等设施管理;做好涉水娱乐项目的安全保障工作。   区消防大队:指导落实消防责任制,组织防火宣传,开展防火检查,指导专兼职防火员开展工作。   区供电公司:立即开展“农家乐”周边输(配)电线路保护区域内安全大排查,凡涉及供用电安全隐患的,要列出明细表,及时汇总报区安委办。   各乡镇政府:对属地内所有“农家乐”经营户进行全面排查、登记建档,指导“农家乐”经营户做好安全排查、防范工作,将属地内“农家乐”经营户查纠情况汇总后上报“农家乐”安全监管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四、工作步骤   ㈠宣传部署阶段(年12月16—20日)   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提高认识,全面部署“农家乐”安全整治工作,要加强对“农家乐”经营户的宣传,提高经营户安全意识。   ㈡安全自查阶段(年12月20日—25日)   各乡镇要积极指导属地所有的“农家乐”经营户严格对照以上整治内容开展自查,并及时督促其整改。   ㈢重点督查阶段(年12月25—31日)   各成员单位开展督查,对未按要求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